第12部分(2 / 4)

小說:傳統下的獨白 作者:辛苦

唐的條文居然還被後人一抄再抄三抄,而抄進立法院三讀透過的“醫師法”,我們怎麼能不埋怨,埋怨那些既不用腦筋又不負責任的立法大老爺!

這個例子充分說明了我前面所說的:“不倫不類的現狀究其禍首,皆導源於中醫或從中醫蛻變而出。”“醫師法”的癥結所在是中醫;修改“醫師法”的關鍵也都環繞在中醫問題上,這個毒瘤不把它割去,因它而起的潰爛還會繼續擴大、繼續蔓延!

吳基福先生到底是長者,他像每一個深受科學醫學訓練的醫生一樣,對所謂“中醫”、“國醫”、“漢醫”、“儒醫”、“江南世代儒醫”,採取一種緘默的抗議。我個人所接觸到的西醫們,臺大醫學院的學生們,他們也同樣具有著吳基福先生的風度——一種在我看來微嫌消極的風度。吳基福先生在五十九號文星《從霍亂談到“變法”》裡,曾要求:〔修正之〕“醫師法”嚴格規定醫師不能刊登誇張之廣告宣傳,同時對中西醫分別頒訂“醫師法”,各行其道,中醫不得使用西藥及注射器。

對這段話我有兩點意見:第一、按現行“醫師法”第十六條,已經有了“醫師關於其業務不得登載或散佈虛偽誇張之廣告”的規定,這問題的重點已不在吳基福先生所說的“嚴格規定”,而在如何使醫師履行此“義務”。關於這點,我的看法很樂觀,我相信真正潔身自愛的有醫德醫品的醫師,絕不肯做“虛偽誇張之廣告”,而整天在報上被鳴謝的聖手們,我們根本可以懷疑他們到底是不是醫生。

第二、“對中西醫分別頒訂‘醫師法’,各行其道”的意見,我絕難同意。因為這種二分法的措施,無異又走回三十二年“醫師法”頒行前的老路,無異又在法律上承認了中醫的價值。無異又把科學的現代醫學跟神學玄學的古代中古醫術相提並論,而使一般民眾仍在中西間做鐘擺,這是說不過去的。今天我們的責任,要對中醫中藥嚴格推行史汀生式的“不承認主義”,先在法律上不承認它,再在教育上把它趕走。每一個現代化的醫生(西醫),都應該以在醫界中有個附驥尾的“中醫”而感到可恥。醫學就是醫學,為什麼要有中西之分?

西醫就是醫生,為什麼要有些不掛聽筒的傢伙來充數?

總之,“醫師法”的修改必須從根本上動手術,不能妄想妥協或苟安,更不可有一般所謂“先做重點修改,餘者回大陸後再行之”的官樣文章。

如果在根本上我們決心動手術,我們才可進一步的商討細節,如明定出醫師法的“除名”部分(第四條第二款)、補足“醫籍”的缺陷(第七條)、用強有力的“醫療法”來代替“違警罰法”制裁密醫與誇大廣告、剔除“醫師法施行細則”裡中醫部分並將“醫師法”

第八條移入、完全廢除“中醫師檢核辦法”,以及增添我們所缺少的現代文明國家的醫藥衛生法規(如“衛生所法”、“精神衛生法”、“性病預防法”、“旅館業法”、“公園法”、“輸血法”等等)。除了這些法律條文以外,我們要嚴格要求下列七個機關的許可權和它們對醫生藥品、密醫偽藥、廣告宣傳的責任:

一、考試院考選部。

二、內政部衛生司。

三、省政府衛生處。

四、內政部警政司。

五、省政府警務處。

六、各縣市警察局。

七、省政府新聞處。

除了這些治標的機關,我們要正式建議教育部長,從速解決“中醫學院”這個Gordian Knot,別再做連半世紀前的教育總長都不肯做的蠢事!雖然這個鈴不是你係的,可是它非得由你來解不可。

立委與輿論界應該反省

“醫師法”是關係人民健康的重要母法,立法委員對“醫師法”的訂立與修改要負絕大的責任。從幾十年來的歷史來看,我們的立法委員們至少在“醫師法”上,實在對小百姓“沒有起”,他們做了很大的孽。他們不但在民國三十六年坐失一次修改的機會,並且還在一九五六年開了一次大倒車——“籌設中醫學校”和“中國醫藥研究機構”。這個議案的透過和當年“中醫條例草案”一樣,也經過三年之久。可是三年後,勝利終於歸於中醫和中醫的衛道者們。當這群封建的泡沫得勢以後,他們得意洋洋的印了一部什麼《中國醫藥復興實錄》,在“前言”裡大言不慚地寫著:

我國醫藥事業,亟需設立學校,以謀改進而圖發揚,自民國十八年起,即由醫界明達陳述利弊,奔走呼籲,所有黨國先進、海內外名流,均竭力支援,二十餘年來,先後請願建議,以至罷市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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