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部分(2 / 4)

小說:神凋天龍游記 作者:吹嘻

外。若有結會樹黨,陰作記認,魚肉多民,凌弱暴寡者,亦不論人數多寡,審實將為首者照兇惡棍徒例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為從減一等;被誘入夥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各衙門兵丁涉役入夥者照為首例問擬;鄉保地方明知不首,或藉端誣告者,照例分別治罪;該管文武各官失子覺察,及捕獲之後有心開脫,均照例參處;若止系鄉民酬社賽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48'這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十一月刑部議復福建巡撫定長條奏福建地方歃血訂盟結會樹黨案時增訂成例的。它是清統治者第一次正式將“結會樹黨”均“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聯在一起寫進大清律例。這表明乾隆二十九年以前,福建利用歃血結盟方式秘密結社起會活動相當普遍,以致清政府不得不針對福建專門另立禁律。值得注意的是,這條律例的增計顯然和福建當時結拜天地會活動有緊密關係。它和嘉慶初年福建巡撫汪志伊所查出的天地會起源於乾隆年二十六年(1761年)只相差三年。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正月,閩浙總督李侍堯在關於審擬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漳浦縣張媽求等人發動的“謀搶縣城、及焚搶稅關、官署、監館、汛房”的天地會起義情由奏摺中'49',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六月,兩廣總督孫士毅在關於審擬天地會許阿協等案情韻賽折中'50',都援引了這一條款,對張媽求、許阿協等“首從各犯”分別定了罪。

乾隆朝對《大清律例》歃血結盟條款的第二次重要增訂,是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康熙十年(1671年)以來,有關異姓結盟的禁律條款,都是“不論人數多寡,但分有無歃血盟誓情事”定罪。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廣東揭陽縣陳河高糾眾四十餘人歃血訂盟結拜弟兄,且不序年齡,推二十二歲陳阿高為大哥。清政府破案之後,經廣東巡撫德保複審,“擬以絞侯,發回監禁。匪徒林阿裕等與陳阿高交好,探知罪名已定,起意糾匪,潛謀劫獄縱放,遂乘該署縣交卸之際,約期舉事,潛匿城外”,結果被發覺,劫獄失敗,林阿裕等全被抓獲。清高宗接李侍堯奏報後,於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一月廿一日發出諭令:“實屬目無法紀,情罪甚為可惡,著李侍堯即速嚴行審究,將倡首濟惡各犯,立時正法示眾,以做兇頑。其陳阿高,既為林阿裕等欲救之人,即與匪黨首惡無異,定罪亦應同科,並著該督一面辦理,一面奏聞,其餘各犯,均須按其情罪從重定擬具賽。”'51'次日,他又諭軍機大臣,“此案皆由陳阿高擬罪過輕,匪徒見其久系囹圄,遂爾潛謀滋事,致皆身罹重典。使陳阿高犯案時即將正法,林阿裕等無隙可乘,轉得杜其奸謀,亦即可全其軀命,……及查核原案,則陳阿高之向擬絞侯,尚系德保比例加重,是此條舊定之例,原未允協。夫以歃血訂盟,謂不分人數多寡,殊覺顬頇失當,豈以十人內外與多至四五十人者漫無區別乎?即如陳阿高一案,結盟至四十餘人之多,又系該犯起意聚眾,且陳阿高年僅二十二歲,案犯較其年長者尚多,而眾皆推之為首,即屬匪黨巨魁,更非序齒結拜弟兄者可比。自當另定例條,以示創懲。所有陳阿高罪名,已諭令李侍堯歸於林阿格等案內,從重定擬。至嗣後遇有此等案件,如何另行定冽之處,著刑部詳細妥議具奏。”刑部遵照高宗的指令,議復了陳阿高糾眾結盟案,並很快擬出了新的例條,其全文為:“凡異姓人但有歃血訂盟焚表結拜弟兄者,照謀叛未行律:為首者擬絞監侯,為從減一等;若聚眾至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其無歃血盟譽獎表事情,止序齒結拜弟兄,聚眾至四十人之多,為首者擬絞監侯,為從減一等;若年少居首,並非依齒序列,即屬匪黨巨魁,首犯擬絞立決,為從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如序齒結拜,數在四十八以下,二十人以上,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者。杖一百、枷號兩個月,為從各減一等。”'52'

這條律例的增訂,充分說明當時放血結盟焚表結拜弟兄活動規模的擴大。而且,清政府尤其注意了“不序年齒”的糾眾結拜。四十多年前,羅爾綱先生在《水滸傳與天地會》一文中'53',把上述條款視為“康熙年間現行例”,並用它作為天地會起源康熙年間的旁證,顯然不妥。羅先生註明這條材料引自《大清律例》第二十三卷。其實,正式題名《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才修成刊市,第二十三卷也無上述內容。康熙年間現行例中非無按人數多寡定罪的規定。多年來,一些學者並不詳查而沿襲其說,應予更正。

乾隆年間對歃血結盟條款的第三次重大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上一頁 報錯 目錄 下一頁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5 https://www.kanshuwo.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