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4 / 4)

小說:憲法 作者:誰與爭瘋

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適當的地方性法規;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七)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範圍或者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第八十九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佈後的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一)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規定的機關備案。

第九十條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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