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3 / 4)

小說:憲法 作者:誰與爭瘋

十四條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程式,參照本法第三章的規定,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十五條 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者委員會會議決定。

地方政府規章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決定。

第七十六條 部門規章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或者自治區主席或者市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

第七十七條 部門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地方政府規章簽署公佈後,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在國務院公報或者部門公報和地方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規章文字為標準文字。

第五章 適用與備案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範圍內施行。

第八十三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八十五條 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第八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作出裁決:

(一)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二)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三)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第八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許可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一)超越許可權的;

(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三)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四)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五)違背法定程式的。

第八十八條 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許可權是: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違背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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