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供、送使、留州”的三級體制。明朝,全國賦稅由戶部管理,順天府設有都課司、宣課司、稅課司、稅課分司等賦稅管理機構。
在這方面,疆域廣闊的中華帝國依舊還是選擇了採用唐朝的分稅體制,將國家財政分為上供、送省、留府三個級別。當然,誡於唐末藩鎮割據時期,各地方軍閥各自為政、財權分散的前車之鑑。中華帝國的稅法由國會審定,再由內閣則依據國會審定的結果而制定相應的政令,府縣則根據朝廷下發的政令制訂地方條例。此外地區間的經濟發展總會有不平衡與差異。因而中華帝國並沒有將上供、送省、留府三部分作為國家財力的決定性分配,而是將其作為國家稅收在各級政府間的初始分配。由此還設立了歲賜、專款、庫支等專案作為朝廷均橫各級官府的最終財力使用權與行政的手段。
理論上雖是如此,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這卻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特別是上供、送省、留府三項之間的比例,關係到了各個府縣衙門的日常政務與財政收入,更與當地縉紳財閥的納稅額度有著密切的關係。由於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