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0部分(1 / 4)

小說:奮鬥在新明朝 作者:浪劍飛舟

對於在天子面前展示風采的時刻,李佑不會輕易放過,十分詳細而又深入淺出的奏道:“貪贓罪名分為數種,此案疑難之處在於,是以監守自盜論處,還是以受財枉法之罪論處。

如若戶部知曉此事,那該案罪行就不稱為偷運私鹽,無論如何,戶部是代表了朝廷管鹽事。故而依大明律,案犯屬貪贓中的監守自盜之罪,並另行追究戶部。

大明律亦有,各類貪贓中,凡不枉法之罪不處死刑,監守自盜並非枉法,所以以監守自盜半罰,只須抄家退贓。

如果戶部被隱瞞不知,則案犯行類同偷運私鹽的鹽梟,依大明律,屬於官員受財枉法之罪。大明律另有條文,官員偷運鹽與私鹽販同罪,以其販運私鹽數量,乃死罪無疑。

故而臣半曰:以犯贓入罪,按例要削籍為民,並抄沒家產,永不敘用。亦或以私鹽入罪,按律當斬,家中男丁戍邊,女眷發賣教坊司。

這其中關節,在於戶部是否知情,直接關係到案犯以何種罪名入罪。人命關天,我大明自皇祖以來,向有慎刑之說,故而臣不能不慎重!之前數〖日〗本官並非推諉拖延,而是理不清戶部在其中有多大責任!”

李佑的司法解釋,權威的不能再權威了,一口一個大明律,那是太祖皇帝頒佈的,原則上足以壓倒一切。除非搬出同樣是太祖皇帝頒佈的司法解釋寶典明大誥。

但明大誥是所有大臣都想丟到故紙堆裡,並讓它永不見天日的玩意。如果官員們還想體驗被扒皮抽筋刺面砍手剁腳的話,明大誥裡可是都有。

話說李大人蘇州和揚州做官,前後加起來有兩年功夫。期間不是當推官就是親民官,幾乎沒有不和刑名獄案打交道的時候,熟能生巧後對案情輕重判法有著下意識的直覺,這是大多數高居廟堂的袞袞諸公所不具備的。

接受兩淮鹽案的當時,李大人就感到丁前運使的罪名可輕可重,如果按貪贓論罪應該不會處死,只要不貪汙存糧,近些年沒聽說過哪個官員因為貪贓被處死的,這是大家的普遍認識。

但此外也可以按照販運私鹽結案,那樣丁運使必死無疑,他這十年販運私鹽不知幾億斤,怎麼量刑也是個死,區別只是怎麼死法而已。

有了這個隱約靈感,他便特意去查了大明律,於是更加胸有成竹了。

作為大明法律的化身,大明司法的最高裁決者,唯一能阻止李佑拿著大明律來壯聲勢的人,剛剛親政的景和天子消化了其中彎彎續,繞,一時間只能無語,揮揮手讓李佑繼續去問案。

與此案無關,與廷推大學士關係也不大的中立者聽完李大人向天子講解,細細品味之下,愈發感到李佑今天出招有兩點妙處。

首先,李佑這個司法解釋甚為巧妙,無論是殺還是放,字字套上了大明律,叫人根本無從辯駁,卻又全在他這個主審一念之間。所謂運轉之妙,存乎一心也。

其二,權謀施展的極其巧妙,醞釀時如同羚羊掛角無跡可尋,但出現時又勢如山崩,靜如處子,動如脫兔哪。

正常情況下,無論戶部是否涉案,丁前運使絕對不會攀扯出戶部來,這是心照不宣的潛規則。

但是現在,李佑卻硬生生的近乎無中生有,製造出了一個非正常情況,如果丁運使不攀扯戶部,就是死,而且是家中男丁充軍戍邊、女眷沒入教坊司的下場。

不禁感慨道,大家都看過大明律,而且是一樣的版本,怎麼李僉憲就能看出如此多huā樣。

若是別人接手此案,可能也會做文章,但不會像李大人這般巧妙。他這不是反客為主,而是反主為客,將選擇拋給了丁運使,或者說拋給了丁運使的親友們。

歎服之餘,忍不住也替丁前運使感到揪心,李大人給他的選項太坑人了,還不如給個痛快…

有了李佑對天子講解作為緩衝時間,文華殿漸漸從驚聞聳動變得鴉雀無聲,所有注意力漸漸聚焦在四個人身上。

懂行的注意徐首輔,半懂不懂的注意彭閣老,比較外行的才去緊盯丁前運使,更外行的還有看晏尚書的。

徐首輔和彭閣老臉色都不好看,兩個當事人才能最深切的體會到,李佑這招十分惡毒!這不是讓丁運使選擇,而是讓他們兩個做選擇!

徐首輔自然要力保丁運使一條命,理由不需要解釋。而彭閣老的想法,當然是要力推嫡系接班人戶部尚書晏司徒入閣,所以此刻戶部不能出現醜聞。

之前這兩件事是不矛盾的,而且是對彼此都有好處的。他們可以齊心協力將兩件事都促成,一直以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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