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了一下,即押解犯人的時候,只派一名解差,不過卻是領兩個人的盤纏——以此為補貼之策。天下州縣都是如此辦理,也沒有人覺得不對。
不過這樣一來,在押解女犯的時候,就算倒了大黴原來的時候,有兩名解差押送,犯婦在押解途中,便如同侍婢一般,早晚伺候解差,比如要給差官打洗腳水之類的,但是還好的是,這時候還不會有姦汙犯婦的惡行。因為在選擇解差的時候,州縣官總會認真斟酌,不會點派兩個品行不端的壞人辦差,這樣才能彼此牽制監視,不會有太出軌的行為。
等到改為一個人押解,無所顧忌,便為所欲為了。犯婦下了店,白天是侍婢,晚上就成了姬妾,略有不從,自有各種手段,折磨得犯婦不成人形。
有鑑於此,常大淳上了一道奏摺,即以此為言,請求改革此惡例的主要理由,他說:“該府民風強悍,非此不足示懲,至僉妻發配,例內似無深意,此等婦人本系無罪之人,一經隨夫僉發,長途摧折難堪,兵役玷汙可慮。”
潁州所屬的婦女,很重名節二字,因為有這樣的惡例,雖是隨夫一起押解,實際上夫為重犯,在途中上手銬,下店加腳鐐,又如何庇護妻子,不受玷汙?
因此,‘聞夫犯罪,例應僉配,或自殘以求免,或自盡以全身。在本犯肆為兇暴,法網固所難寬,而本婦無故牽連,亦所宜恤。’
除了這些之外,常大淳還有一層顧慮,即本犯到了配地病故,‘則異鄉婺婦,漂泊無依’,而且,犯婦發配,照例是准許帶嬰兒同行的,如果‘本婦身亡,則失恃孤嬰,死生莫保’,凡此種種,均極可憫。
封奏之後,道光深以為然,命刑部議奏——這樣的建議,只要刑部六堂中有一個頭腦清楚的,就一定會接納。於是,很快就準了。
這一來,不但潁州所屬州縣家家稱頌,而且對捕治盜匪也有很大幫助。因為有的人犯案之後逃亡,不僅僅是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