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部分(3 / 4)

小說:獵戀陽光 作者:僻處自說

你對我開誠佈公,我也可以把幾個鐵證講給你。不管你下一步怎麼做,希望能讓你有個清醒的認識。”

陳國棟又點上一支菸,把煙盒朝賀飛一推,“想抽就抽吧。”賀飛剛點上,陳可湊了過來,陳國棟朝兒子說:“就一支啊。”陳可點上煙,白了老爸一眼坐回了門口的小凳。

賀飛連著深吸了幾口煙,說:“陳叔,你說吧,我聽著。”

陳國棟喝了口茶,潤了潤嗓子,說:“這個案子的主要特徵,就是現場沒有搏鬥痕跡,明顯是‘熟人所為,蓄意殺人’!針對楚念雲,可以確定的鐵證有這麼幾點。第一,楚念雲的供詞前後矛盾,開始她不承認在案發前,去過那個小旅館,兩天後,在證據面前她不得不承認了,這一前一後的矛盾給辦案人員的印象很不好,你懂吧?”

賀飛緊張地點了下頭。

陳國棟繼續說:“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當晚九點前後,楚念雲怎麼進到週一雄房間的?楚念雲一口咬定,她在樓道里遇到了男服務員金龍,金龍問她找誰,她說找賀飛,金龍就主動給她開啟了那間房門,讓她進去等你。而金龍也一口咬定,他去樓道里換燈泡,路過週一雄的房間時,楚念雲已在房間裡了。其他的細節,金龍看見楚念雲後,楚念云為什麼關了門,半天才開,開門後他們又說了什麼,我們先放在一邊。就說她怎麼進去的,這是這個案子關鍵的關鍵——如果,她是自己進去的,說明她一定認識週一雄,也就是說她以熟人的身份,在案發時間出現在了週一雄的房間,與本案‘熟人所為’的特徵完全吻合。反之,如果是金龍給她開的門,就說明她不一定認識週一雄,她的嫌疑也就小多了。為此,他們倆已經當面對過質,結果各執一詞,都講對方在說謊。最終,辦案人員經過反覆分析,一致認定是楚念雲在說謊。這也就構成了她被認定為——重要的殺人疑犯的基礎,退一步說,即使還有其他同夥,她也是主犯之一。”

賀飛越聽越毛,他本能地替念雲辯解道:

“你們為什麼不懷疑金龍啊?他一個小旅館的服務員,肯定沒什麼錢,不是正好符合‘圖財害命’的推理嗎?”

陳國棟說:“這點可不是推理,要用事實說話。為了這,肖隊長親自帶人去調查了四五次。結果證明。金龍說的全是實話——那天晚上,本不該金龍當班。是另一個叫杜彪的男服務員,把金龍誆去換的班。杜彪的老婆和他媽之間,就是婆媳之間,積怨已久,婆媳倆幾次當眾動過手,還驚動過警察。杜彪他老婆在案發前的幾天,一直吵著要分家,不分就喝敵敵畏。這一點,鄰居都給他作了證,旅館的服務員也全曉得。杜彪那段時間,上班時經常溜號跑回家‘救火’,同事全煩他,老闆為這個也要開他。案發當晚,婆媳之間又鬧了起來,杜彪想溜又不敢,因為老闆規定晚上店裡必須留一個男服務員,而當時店裡就杜彪一個男的。杜彪沒辦法,就打著老闆的名義把金龍誆了去,並當場給金龍買了兩盒好煙,金龍才答應了換班。所以,金龍當晚完全是出於偶然才去旅館替班,不具備蓄意殺人的條件,另外當晚,金龍沒一次長時間離開過其他同事的視線,也不具備作案的時間。”說到這,陳國棟把菸頭捻在菸灰缸裡,吐了口氣,看著賀飛說:“金龍所講的這些,被一一證實後,自然,我們就會相信金龍的證詞——認定楚念雲是在說謊了!”

賀飛聽得後背冒出了一層冷汗。

停了停,陳國棟說:“剩下的就簡單多了,當然,也很重要。第三點是,在案發現場找到了很多楚念雲的指紋,這意味著什麼,沒必要說了吧?第四是,只有人看到楚念雲進旅館,沒有人看見她出去。楚念雲說她是接到了你的電話,知道約會取消後,心情不太好,出了週一雄的房間,走錯了方向,走到頭後看見有個小側門,伸手一推就開了,她就從那出去了。可是,有兩個服務員一致作證說,天黑之前,她們一起檢查過楚念雲所說的那個小門,絕對是鎖著的。因此,可以判定楚念雲是作案後從窗戶溜走的。剛好,我們在窗臺上和窗外的土路上,也找到了與她鞋子大小相符的鞋印。最後一點嘛,就是週一雄在當晚出去喝酒後,連著給楚念雲打了四次電話,還發了一條暖昧肉麻的簡訊。這一點也再次駁斥了你那個‘楚念雲同週一雄素未相識的證明’,說明他們之間是認識的,還很可能是不正常的關係——也就符合了‘熟人所為’的特徵。哦,還漏了一點,金龍看見楚念雲在週一雄房間裡時,她手裡拿著一個小瓶子,經過還原推理,基本認定就是一個安眠藥藥瓶。”

賀飛聽完,幾乎徹底涼了!

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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