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北京青年報》、《光明日報》、《北京晚報》等30餘家新聞媒體的政法記者。
幾位專家分別圍繞著本案的程式問題,本案的實體問題以及本案的意義等幾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論證。中國三位著名的刑法專家嚴肅而認真地對我的這宗自訴案發表了論證意見。
上午9時,論證會在我的朋友、中國現代文學館著名詩人北塔的主持下開始了。年逾六旬的國家法官學院老教授張泗漢先生是第一位發言的專家。他認為:朝陽法院駁回起訴是否有法律依據,程式問題是前提。《刑事訴訟法》第24條以犯罪地管轄為主,如果被告所在地適宜亦可。由被告所在地受理,這是例外的情況。犯罪行為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兩種。本案中,被告人以文字誹謗的形式,發生地在廣州,但結果地在北京。所以,北京和廣州都可以認定為犯罪地。1998年6月29日對犯罪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一般原則,犯罪結果地僅指財產犯罪,故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歧義。法官是否認為廣州管轄適宜,裁定書也沒有表達。本案中,法官可能考慮被告人如在北京訴訟,會發生累訴,故從這點說法院也不能說沒有法律依據。實體上鄧世祥構成了誹謗。在客觀上鄧世祥不僅捏造而且散佈了虛假事實,其物件是指向特定的具體人——石野。主觀上鄧世祥是直接故意,目的是達到詆譭石野的人格,破壞他的名譽,也企圖使他受到刑事處罰,後果是嚴重的,社會影響很壞。鄧的行為已完全構成誹謗罪。理應受到刑法的處罰。具體到鄧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要看其主觀目的是否是意圖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關鍵要看是否有這方面的證據。
陳興良教授發言說:本案的程式問題我同意張教授的觀點,下面主要從實體問題的角度來談談。從實體上講,本案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鄧世祥客觀上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並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二、鄧對其所捏造的事實進行了廣泛的散佈;三、鄧的主觀上具有誹謗的故意;四、鄧的誹謗動機屬於情節嚴重。這主要表現在:誹謗的動機是比較惡劣的,所捏造的內容在性質上也是比較惡劣的,並且散佈時間較長。所以,本案符合刑法第246條之規定,構成誹謗罪,應當追究鄧的刑事責任。
韓玉勝教授認為:從程式上,稱誹謗罪是很籠統的,但從刑法本身講,犯罪地包括行為地和結果地。因此,朝陽法院的作法雖然不能說違法,但卻有點不合情理。相反,受理此案卻比較切合實際。實體上,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既有捏造事實的誹謗問題,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誣告陷害問題,因此,鄧的行為又構成了誣告陷害罪,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而不論石野是否受到了刑事追究。從鄧的主觀心理狀態來分析,鄧編造併到處散佈虛假事實的主觀意圖不僅僅是想使自訴人石野身敗名裂,從而達到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尊嚴的目的;而且企圖使石野受到刑事追究。鄧的誹謗方式不僅有電話、電傳、書信,更有能流傳全球的網路,手段極為惡劣,社會後果是極為嚴重的。
幾位專家獲知了朝陽法院那位法官的所作所為後,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實,像這樣的誹謗案,都是白字黑字,根本沒有必要去南方調證,只須將有關誣告材料上的字跡作鑑定,就可以了。
最後,與會專家最後一致認為,本案從程式上講,朝陽法院駁回石野的起訴,雖然不能說違法,但卻明顯不合理。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6條之規定,法院以犯罪地管轄更為合適,而本案的結果發生在北京,所以北京朝陽區法院受理此案更合適。
為了能讓人民法院更好地聽取他們對此案的具體論證意見,三位專家特意讓兩位來自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法學碩士、我的同事王洪坤和白潔將有關意見整理成文字,並在列印稿上當眾慎重地簽上了他們各自的名字。
第二天,北京地區發行量最大的《北京晚報》以圖片新聞的形式,以《國內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即將開庭》為題,向全國披露了此案。隨後,《中國稅收報》在法制週刊欄目上,以《一篇報道三年麻煩三場官司》為題報道了案件的全過程。稍後不久,國內著名雜誌《知音—打工》也以《SOS,援助打工妹的記者慘遭誣陷》為題,以長達6000字的篇幅更為詳盡地披露了這宗全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引起了全國新聞界的矚目。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自訴案現案情論證會現場
2002年6月2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時重新補充了新證據——由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