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部分(1 / 4)

小說:臥底記者 作者:津股巡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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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我堅決不肯撤訴,最後,這個身材不高但火氣不小的法官只好作罷。然後約我21日上午再去找他。

5月21日下午,又是這位逯某一個人在法庭上等我,一見面還是問我對撤訴的事考慮清楚沒有?我不可能撤訴,但我也尊重法庭的意見,可以考慮調解,法院能否讓鄧世祥來這兒,當面作一個調解?我只要求他當面向我認錯也就罷了。誰知,逯某又對我橫眉怒目道:我不可能叫鄧世祥特意來北京為你這小事作什麼調解!我現在明確地告訴你,你只能撤訴訟!我真沒想到,此時竟連我提出調解的要求也被這位法官拒絕了!令我奇怪的是,這位法官每次約見在法庭見面談話時,都是他一個人在場,只是到最後一次才叫了一個身著便服的人坐在一邊

在多次要求我撤訴不成下,惱羞成怒的逯某豔光終於2002年6月22日,以“本案誹謗地不在北京”為由駁回了我的自訴。

我這宗半年前法院就以“緋謗罪”立了案的自訴案,最後還是被法院駁回了,遠在南方的鄧世祥自然喜不自禁,更加有肆無恐了!在此前,當鄧得知我將他自訴到法院後,曾有半年時間不敢對我有任何“動作”,打電話公然威脅我,並又開始了對我的瘋狂誣陷,致使我在京城的生活和工作又重新回到了黑暗中!

但我相信,我的這宗自訴官司,法律遲早會給予我一個合理的說法。對於有關法官的態度和作法,我更相信,在其他的法院不可能再重演。2003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國家法院學院對參加第二期新任高、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培訓班的學員上指出:我國法院隊伍廉政建設的重點是要抓各項制度的落實,努力形成一套包括“不願為”的自律機制、“不是敢為”的懲戒機制和“不能為”的防範機制在內的廉政建設制度體系;法院隊部廉政建設還必須進一步加大法官違法亂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繼續嚴懲法官隊伍中的少數腐敗分子。肖揚指出:在法院隊部中還存在極少數、極個別的敗類。他們的行為是對正義的玷汙,如不及時有效地遏制,將會摧毀公民內心的法律信仰,動搖法制的根基。儘管我對某位法官的行為大為不解,但作為一名在南北政法界奮戰了十年的新聞記者,我相信人民法院總有一天會給我一人公證的說法。我更相信我們的法律是公正的。

我不服一審法院的裁定,決定上訴。為了向上級法院提交的證據,我又特意來到北京市公證處,請求公證部門對鄧世祥早於一年前就公佈在一百多家網站上的誣告文字進行了公證。幾位公證員看到那些觸目驚心的文字,也不由義憤填膺地說:我們還從沒有看到有人敢在網路上對一個如此中傷緋謗!這種人不受到法辦,實在是對中國法律的褻瀆!

在我的律師的幫助下,我一邊按照法律的有關程式繼續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訴的同時,我也學著那些從全國各地來的許多有冤枉和委屈的老百姓一樣,曾先後多次前往北京市政府、市人大等部門上訪。一些上訪的老百姓知道我的遭遇後,大都驚歎地說:怎麼連你們記者也來上訪了?難道你不能借助新聞媒體曝光嗎?

我無言回答,只能苦笑而已。

2002年6月26日,在報社有關領導的支援和幫助下我將有關鄧的誣陷證據及材料遞交給中國記者記協維權處。有關領導接到我的投訴後,對此高度重視。

由於此案早已在京城新聞界傳得沸沸揚揚,並受到多位法學專家的關注,在幾位政法記者和有關律師的建議下,我決定以個人名義舉行一場專家論證會。當我把有關案情和證據分別寄給了我國著名的刑法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陳興良先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韓玉勝先生及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張泗漢先生後,當即受到他們的的高度關注,表示願意為我伸出援助之手。特別是陳興良先生,為了幫助我,他幾次推遲了出國講學的機會,開會的當天上午,他又將定好的出國時間推遲。

第十章 中國首宗新聞記者刑事自訴案第86節 法學家為我做論證(4)

2002年7月24日(星期三)上午,我以個人名義在中國現代文學館舉行了一場備受社會各界矚目的國內首宗記者刑事自訴案專家論證會。

這天上午,第一個來到會場的是陳興良先生。接著,張泗漢先生以及韓玉勝先生早早地來到了會場。這場論證會也吸引了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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