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時,他們發現,是時的鄉村政治組織的中心機關是區公所,鄉鎮以下無足輕重。區長一職成為這個時期土豪劣紳覬覦的主要目標。這一點,蔣介石1934年的言論可為佐證:
“依現行《縣組織法》,縣以下之各鄉,原定分劃為若干區,各設區公所,以為地方自治機關,第組織既不健全,人選亦甚濫雜,經費則尤形短絀。地方民眾之視區長,無異昔日之團董莊頭,絕不特加尊重,於是地方士民之賢良者,多趑趄引避,不肖者則奔競而進,結果各地區長,大都為貪汙土劣所把持,助行政令則不足,壓迫民眾則有餘”。
蔣介石認為,區長職位之所以被土劣所篡奪,是因為區長職位低,不能吸引人才的緣故。其實,這個時期,基層社會精英普遍“上浮”,以至於合格稱職的縣長人選亦不易羅致。政權越深入,人選越雜濫。土劣乘機攬權,乃勢所必然。
據1933年行政院農村復興委員會在河南江蘇等省農村的調查,區長人選非常複雜,有舊官僚、舊幕僚、舊紳士,也有新式中學畢業生和個別大學畢業生。據對河南87個區長的出身的調查,內中大學畢業者1人,專門學校畢業者8人,中學畢業者5人,各類訓練所出身者59人,其他14人。這裡所謂的“各類訓練所出身”的59人和“其他”14人,實際上都是沒有受過正規新式教育的“雜途”之流。其比例竟佔84%。
再看他們的經濟地位,其中佔地300畝以上者佔13。6%,100--300畝者佔59。1%,100畝以下者佔27。3%。從經濟地位可以看出他們絕大多數是地主。當時的調查報告寫道:“區長們憑藉他們的資格和地位,在鄉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