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部分(3 / 4)

炎附勢的標準官僚。劉志選和賈雨村一樣,三十年的閒居,痛定思痛,為官之術爐火純青,努力奉承結交魏忠賢,自然是他的最佳選擇。由於他替魏忠賢做爪牙十分賣力,短短一年內就提升為正四品的順天府府丞,帝國首都市政府的二把手,這人還不滿足,大約是因為自己來日無多,決定賭一把。熹宗的正宮娘娘張皇后,十分賢良,對魏、客的野心洞若觀火,常常提醒皇帝,因此魏忠賢十分痛恨張皇后。魏忠賢一直想設法讓皇帝廢掉張皇后,把自己侄兒魏良卿的女兒嫁給熹宗做皇后,如此江山可能真的能姓魏。皇后可不是朝廷大臣,想要撼動皇后,風險極大,一般人不敢出來攻擊皇后。關鍵時刻,劉志選這位老將出馬,上書參劾皇后的父親張國紀,這攻擊國丈爺也不是鬧著玩的,大概是劉志選罷官後,家人飽嘗了世態炎涼,比劉志選更能感覺權力的含金量,於是鼓勵劉志選冒險,劉的兒子們竟然如此開導老頭子:你年紀這麼大了,肯定死在魏公公的前頭,只要魏公公在,劉家的富貴就有保障。將來萬一魏公公敗落了,你已經死了,很難被追究。

劉志選的上書主要內容是攻擊皇后不是張國紀所生,而是他收養的一個囚犯的女兒,顯然這是欺君大罪。好在明熹宗別的方面糊塗,唯獨對皇后,對弟弟信王——後來的崇禎帝十分愛護,連魏忠賢身邊的人都勸他做事不要太過分,萬歲爺別的可欺,唯獨重伉儷、手足之情。

魏忠賢完蛋後,劉志選被論罪,最大的罪行是“傾搖國母”。近四百年前的大明,雖然是不折不扣的帝制,但司法官員還得費盡心思從律法中找出罪名。最後有聰明人提議,法律雖無“傾搖國母”的罪名,但有“子罵母律”,以德治國的大明,忤逆不孝是大罪,打罵父母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既然皇后是母儀天下,是天下人的媽媽,劉志選攻擊皇后,就是罵自己的媽媽,罪該萬死。劉志選自知難逃一死,乾脆學習魏忠賢,上吊了斷一生。

七十多歲的兒子因為罵二十多歲的媽媽而論死,現在看來很荒謬,但在宗法社會這很正常,宗法社會是家國同構,國就是擴大的家,這個國家所有人的家長就是皇帝、皇后。所以高陽還讚揚這個判決十分公平,他認為,“法律貴乎有彈性,尤貴乎言簡而意賅,漢高入關的約法三章,定四百年上下信守之基,而至今精神不失,乃由於此三章約法出於人人謂然的人情”。

高氏這番論斷我不敢苟同,儘管這番話包含有自然法的某些元素。這種判案方式在家長制的皇權時代,儘管能應付,但禍患無窮,法律彈性越大,判案者的自由裁量權也越大,也越能使有權者利用這彈性傷害弱勢者。

《明史•后妃傳》載,“一日,‘馬皇后’問帝(明太祖高皇帝):‘今天下民安乎?’帝曰:‘此非爾所宜問也。’後曰:‘陛下天下父,妾辱天下母,子之安否,何可不問。’”朱元璋極力防範后妃干政,因此他認為馬皇后不該問老百姓是否安寧這類政事,可馬皇后的回答讓他啞口無言,既然國即家,國法即家法,國事乃家事,父親可以管兒女,母親為什麼不能問兒女的生活狀況呢?

所以說,國法即家法,在明代有時候也不能自圓其說。當然,人家照樣可以解釋:夫唱婦隨,一家子只能由老爸說了算,但當母親的“過問、關心”是否應該在允許的範圍內,因為這是“慈母”的分內之事呀。

崇禎帝身旁的“陸秀夫”

歷代亡國之君中,明代的崇禎帝死得最淒涼。1644年,農曆甲申年三月,闖王李自成的大軍攻破北京,三十五歲的崇禎皇帝讓太監敲響緊急狀態下召集官兵勤王的大鐘。可平時那些在朝廷上慷慨激昂的大臣,無一人出現,早就作鳥獸散了。只有太監王承恩陪在旁邊。真正成了孤家寡人的崇禎皇帝吊死在紫禁城北面煤山的一棵槐樹上。

《明史•莊烈帝本紀》記載著崇禎帝自殺前所寫的遺詔:“朕涼德藐躬,上幹天咎,然皆諸臣誤朕。朕死無面目見祖宗,自去冠冕,以發覆面。任賊分裂,無傷百姓一人。”臨死前依然說“諸臣誤朕”一則反映崇禎帝剛愎自用的性格,也反映了他失望之際的心情:你們這些大臣,世受國恩,最需要你們的時候一個人也見不著,白養你們了!

歷史記載中,崇禎帝自殺前那幾天驚慌失措,猶如一頭困於籠牢中的野獸。

三月十七日,李自成已經將北京城圍成鐵桶一樣,崇禎帝還在御案上寫了一句“文臣個個可殺”,密示近侍。儘管隨即抹去了,但可見此時君臣已同水火,相互不信任到何種地步。這種情形下,很難指望有大臣和他一起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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