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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還是發生了攜槍叛逃之事。所以,龍謙決定更改軍規。
還是老辦法,拿出的新軍規先和他任命的連、排、班長以上軍官們商議了一番,當然也包括仍在養傷的周毅。
之前在八隊是不能專設軍規的,那樣形同造反。
蒙山寨自有軍規,共十三禁三十五斬,大概是改編自古老的十七禁五十四斬。花樣繁多,極為殘酷。除掉最常見的打軍棍抽皮鞭,還包括剁指,插箭遊行,割鼻等摧殘人體的酷刑。僅死刑一項,就有好幾種死法。而且,條款嚴重不切實際,平時頂撞上官也要被砍頭,這顯然難以徹底執行。封建軍隊(土匪的封建性更強)總是用嚴刑峻法來維持紀律,維持對頭領的尊敬,但實際上紀律卻最為鬆弛。
在龍謙看來,法禁愈多,愈難執行。山寨的實際情況是除掉經常將犯事的嘍嘍拖出去打軍棍抽皮鞭外,真正處以死刑的極少。在他上山的小一年時間裡只遇到兩例,還有些不公道,全看當家的心情。所以龍謙率隊回山,宣佈四條紀律,極為簡易,不過是個過渡,當是也是宣告瞭的。
這次龍謙潛心制訂軍規,就是要簡便易行,但執行起來不能講情面。
龍謙拿出的軍規大體是兩部分,紀律的內容和違反紀律所受的懲罰。
先說懲罰,一共有兩大類,死刑和懲罰,包括槍決和砍頭,廢除了其餘極不人道的刑罰,懲罰性軍規有三種,關禁閉,罰苦役和加練。
龍謙宣佈的軍紀共有十一條:分為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三大殺頭律:
一、臨陣不執行軍令,脫逃者,槍斃;
二、攜槍叛逃者,槍斃;
三、殺害平民,淫辱良家婦女者,槍斃!
八項處罰令:
一、一切行動聽指揮,下級服從上級;
二、軍中嚴禁私鬥;
三、不準搶劫百姓財物,欺凌百姓;
四、不準調戲婦女;
五、不準虐殺俘虜;
六、嚴禁吸食鴉片;
七、不準賭博、飲酒、**;
八、作戰繳獲根據戰功統一分配,嚴禁私留戰利品。
三條殺頭律沒啥好解釋的,大家也無不同意見。與八條處罰令相配套的還有幾十條細則解釋,對違反某條軍令做了儘可能細的規定。比如軍中禁賭,若有違反,處理將分幾種情況:長官與士兵同賭者,不罰士兵,只罰參賭中官職最高之長官,但獨資全部沒收充公。長官將面臨軍棍二十的處分,行刑者一律為內衛隊成員。若全部為士兵,每人將領十軍棍。凡受處分者,全部記入檔案,如重犯同類錯誤,加倍處罰,直至槍決。
細則還明確規定,違反軍法的最嚴厲處罰為槍決。廢除了其他死刑。也不連累家人。除卻槍決,處罰只有四種:加練、關禁閉、罰苦役與打軍棍。其餘的諸如抽皮鞭,割鼻等肉刑都廢止了。細則中對四種處罰的內容方式都做了儘可能細的解釋,比如下級服從上級,分若干種情況,戰場上不聽命令者,最重可執行現場槍決。平時一般不執行死刑,處以罰苦役、關禁閉和增加訓練量。軍規的懲罰性細則很細,比如罰苦役,只能是做公益性的工作,比如清掃廁所,到廚房幫工等,但不能為官長私用。
第十三節軍規二
大家對三大殺頭令均無異議
這八條處罰性拿出來與軍官們商議時,大家先是驚異軍規背後還附帶著細則,而且還那麼詳細,明白易懂。這種事情他們聞所未聞,原先可都是頭領,主要是大頭領和主管軍法的頭領(孫德明)的權力啊,現在明明白白告訴了下面,是不是合適?
“有什麼不合適?”龍謙微笑著問大家。
“這是上面的權利啊。”寧時俊心說,如果這都交給下邊,你這司令還怎麼當?
龍謙卻正好解答了他的問題,“弟兄們,我歷來反對愚民政策。什麼是愚民政策?就是當官的或掌權的將一些本應該讓下面知道的東**起來,不讓下面知道。將獎罰權牢牢掌握在自己手裡。你們大多數都是苦出身,或許就吃過這樣的虧。我堅決反對這種做法。列出條款,我們共同遵守,第一,自我做起,違反軍令,官兵一律一致,絕對沒有特殊,這點我必須跟你們說清楚。第二,如果軍紀還有補充,須經我們討論後增加,一定要立法在先,不能憑個人好惡任意處罰士兵。”龍謙想了想,“還要推舉一個軍法審判所,人數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