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3 / 4)

小說:東唐再續 作者:一意孤行

李曜微微一怔:“醫學王博士?這年頭就有博士學歷了?啊,是了,此博士非彼博士。”

他剛才只是一時發愣,這時已經回過神來。原來唐代的“太醫署”既是醫學教育機構,又是醫療單位,在編制上分為四科:醫科、針科、按摩科、咒禁科。其中醫科又設有體療、少小、瘡腫、耳鼻口齒和角法等不同專業。每一科中設“博士”一人,其餘依次設有“醫師”、“醫工”、“醫生”若干人,在醫科和針科中還各有“助教”一人,次於“博士”、高於“醫師”。

不過李曜對於一個醫學博士居然會被流放感到頗為意外。隋唐五代時期,隨著經濟文化的進一步發展,在醫藥方面,為了保證皇室成員的身體安康,在前代醫療體系的基礎上建立了一套更完善的系統,執行這套系統的三大機構就是太醫署、尚藥局、藥藏局。太醫署設立了更全面的官職,除了掌管全國的醫療工作之外,也更多地充當了醫藥大學的角色,並逐步把進行醫學教育、培養醫學人才作為重點,從而保證了不斷為宮廷輸送醫療人才。尚藥局是宮廷內皇帝及皇后等專門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宮內的疾病治療、御藥的製作及試嘗。藥藏局則是特別為太子設立的,負責給太子治病保健,以利於太子更健康地成長。

於是眼下的情況就很奇怪了,一個教書的醫科大學“博士生導師”怎麼會搞得流放了?

須知唐朝的法律制度是較完備且影響深遠的。自北魏將流放列入五刑後,唐朝進一步完善發展了這一制度,對唐朝的社會政治生活產生了較大影響。從流放型別來說,唐朝流放按時期劃分,大致有三種型別。即:三流,加役流,長流。三流,是唐朝初期,在沿襲隋朝答、杖、徒、流、死五刑的基礎上確定的。流放是五刑中的重要刑種,僅次於死刑,高於徒刑。《唐律疏議》“犯流應配”條規定,“三流俱役一年。”即:一等流放三千里,二等流放二千五百里,三等流放二千里。隋朝流刑犯居作期有二年半、三年不等。唐高祖武德二年改流罪居作一律為一年。加役流,是在貞觀年間修改律令,將死刑中的一些內容改為斷右趾,後又將免死罪斷處法廢除,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注及疏議又說:‘功役流者要流三千里,居役三年。”可能是唐高宗李治水徽年間立改的。長流,《唐律》中雖然沒有記載長流,但在唐代史籍中常出現“長流”之詞。即因反逆緣坐而流者即為無期流放,稱“長流”。如李義府之長流嵩州,韋堅之長流臨封,高力士之長流巫州等。對長流的犯人非經特赦,一般不得返回原地。

想到這裡,李曜忽然一怔,下意識地朝那位“王博士”望去,心道:“莫非這位醫學博士事涉謀反?可他既然只是一個教書的醫學博士,似乎就算真有謀反,也該沒他什麼事才對,就算有人想毒死皇帝,那也該找尚藥局典御(尚藥局最高長官)才是正理。”

李曜這個想法其實也不奇怪,唐朝的流放,在許多後世人眼裡,似乎都認為跟謀反關係很大。甚至不少學者都認為流刑名重實輕。譬如某學者的理由有二:其一,唐代許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還復高官;其二,唐代在司法實踐中,將流放作為輕於徒刑的刑罰手段使用。

而事實是,在實踐中,的確存在許多流放者不到期限就還復高官的現象,但畢竟是少數。反之,因流放而遭厄運者則不少。

不少官吏死於流放地,稱流死某地。如李襲譽因杖殺番禾縣丞劉武,被“除名,流於泉州,無幾而卒”。宇文節坐房遺愛謀反之事,“配流桂州而卒”。

遭受杖刑的流人,身體嚴重受損,往往死於艱難的流放之旅。天寶六載(747),南海太守彭果坐贓,決杖,長流湊溪郡,結果“死於路”。開元十年(722)九月,秘書監、楚國公姜皎坐事,“詔杖之六十,配流欽州,死於路”。開元二十四年(736)十一月,監察御史周子諒“於朝堂決杖,配流瀼州,行至藍田而死”。

還有些流人在流放途中,又被賜死或者殺死。如王鉷被告謀反,其子準例除名,“長流嶺南,至故驛殺之”。開元二十年(732),幽州長史趙含章坐盜用庫物,左監門員外將軍楊元方受含章饋餉,並於朝堂決杖,“流瀼州,皆賜死於路”。代宗倚裴茙以圖來瑱,裴茙性輕褊少謀,師興,給用無節。及敗,“有詔流費州,至藍田,賜死”。黎干與宦者特進劉忠翼陰謀,幾危宗嗣。及即位,又詭道希進,密乘車謁忠翼,“除名長流,俄賜死藍田驛”。

有文獻記載的,唐代被處以流刑的113例官吏中,不久徵還的為7例;卒於道,或者途中被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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