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4 / 4)

小說:中國百姓看中國 作者:換裁判

:“文革”據稱是以防止國家變“修”為目的而進行的踐踏基本人權的浩劫。多少罪惡假國家之名而行!即令沒有權勢者作惡的主觀動因,“國家”也難免有損傷公民利益的錯失。國家(國家機關)與民眾謀個人、某些人)的利益,在某些時空產生對立,這是有目共睹的歷史與現實,並不像中國的普里希別耶夫中士所指控的,是這些年“一些人鼓譟出來的東西”。不然,我們又何必設立《國家冤案賠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首先,應當明確國有企業電括國家壟斷經營的鐵路、電信等行業和國有銀行等),並不等同於“國家”,它們的利益並不是國家利益即全民的利益。這一點這些年表現得是那麼充分:有些國有企業全行業的收入遠遠高於全國人民的平均水平,大大高於全國城市職工的平均水平。一些國家壟斷行業的職員資金高、福利多、住房好,但他們付出的勞動並不比別的勞動人民多。憑什麼,賺到錢它們可以高開銷,該它們拿出錢來彌補別的公氏損失時就要“維護國家利益”了?接連看到一些與國字號單位打官司的案子,這些“國字號”的張狂和執法部門對他們的偏袒,實在教人不平。比如,廣州一位市民的匯款被郵局極不負責任地造成冒領,郵局還振振有辭;北京的消費者買了水貨手機,卻不能按“消法”獲得雙倍賠償;長沙儲戶胡光榮的40萬元存款被人在銀行營業員的熱心“幫助”下以假名、假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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