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最早在中國宋朝時期頒佈實施,是王安石變法之一,其主要內容是鄉村住戶,每五家組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閒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封建秩序。
從新法實施,到守舊派廢罷新法,前後將近15年時間。在此期間,每項新法在推行後,基本上收到了預期的效果,使豪強兼併和高利貸者的活動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級官員、皇室減少了一些特權,而鄉村上戶地主和下戶自耕農則減輕了部分差役和賦稅負擔,封建國家也加強了對直接生產者的統治,增加了財政收入。各項新法或多或少地觸犯了中、上級官員、皇室、豪強和高利貸者的利益,最終被罷廢。
秦東說完之後,又問曹查理,“老曹,快說說你的第二策是什麼?”
曹查理既然已經把第一策說出來了,對於說出第二策也就沒有什麼其他的顧慮,他平靜道:“大王,既然各地有官紳為鄉民庇護,將鄉民納入自己的名下,一方面讓鄉民逃稅,另一方面他們又向鄉民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