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二章 中日北京專約(2) 八月初四,倭國全權代理大臣、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抵達清國總理衙門。 大久保利通並不寒暄,直接道:去歲,貴邦大臣毛昶熙大人親口提及,臺灣牡丹社諸番,皆乃貴邦政令教化不逮之地,其地之生番,皆乃化外之野人。無主之地之化外野人,嗜殺成性,我國出兵征討,甚合公理。 清國軍機大臣文祥道:臺灣全境自古既歸我國所屬,牡丹社等皆乃我化外番地,不得謂之無主野蠻。爾邦若必指為無主之地,須要交出無主憑據,亦要有我國自願退出番地不歸管轄之印文憑據。如爾邦無此憑據,是乃信口臆造。 大久保利通道:萬國公法有規,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亦不為侵犯公法。臺灣牡丹社等貴邦化外之地,我國已實際佔有,且於其地建設道路、館司、學校;佔貴邦化外之地,我國不為侵犯公法。 文祥擲出一冊,怒曰:此乃臺灣府志及戶部冊籍,內有臺灣生番納餉之明證,我國無有其實乎! 大久保利通不動聲色,道:文大人息怒,此等冊子,若他邦言我長崎歸屬未定,一夜之間,我可製造千冊。生番害人,我國已盡應盡之義務,貴國若以此舉為非,唆兵攻擊,則我國不惜與貴國一戰。 文祥怒火沖天,道:與爾言語,妄費口舌! 二人唇槍舌劍數十日,無果。 倭國駐清公使柳原前光曰:如此糾纏,何日定約?西鄉大軍孤立無援,還請內務卿大人從速辦理。 大久保利通道:清人西疆戰事未了,絕不輕易開戰於東南。我以臺東生番之地歸屬與否耗其耐心,復以賠償軍費退兵締約。 八月二十日,大久保利通復至清國總理衙門,謂文祥道:我國兵入臺東,不屬窮兵黷武,實乃保民義舉。自四月至今,共耗白銀200萬兩,貴國結清,我兵即退。 文祥憤然道:爾國之兵擅入我國之地,妄稱義舉,且討銀兩,爾真無恥之極! 大久保利通亦怒,道:我國出兵討伐野蠻之生番,確屬義舉,何有無恥之說。貴國若無議和之心,我即奏請吾皇,另尋別方。 文祥道;且隨爾便! 大久保利通出得總理衙門,速尋英國駐清公使威妥瑪,大久保利通道:臺灣生番殺害我琉球難民一案,清日兩國磋商不成,懇請公使先生居中說和。 威妥瑪道:臺灣生番亦害我國之民,貴國出兵確屬義舉,我定居中調停。 大久保利通道:我國出兵臺灣,修道路,建兵營,耗費甚巨。清國若能補償我國200萬兩白銀,我方即可撤兵。 威妥瑪道:200萬兩白銀!此數甚巨,甚難協商。 大久保利通道:可以酌減,有勞公使先生。 當日,威妥瑪即至清國總理衙門,遊說賠償事宜。 軍機大臣文祥道:他國攻我之地,我國償其費用,此甚無理! 威妥瑪道:此非倭人之軍費,此乃遇害難民之撫卹。貴國若不賠償,貴國東南之臺海,必起兵戎。 威妥瑪別後,軍機大臣李鴻藻道:直隸總督李鴻章甚諳洋務,何不致函詢問。 恭親王奕欣謂沈桂芬道:沈大人何意? 軍機大臣沈桂芬道:200萬兩白銀,倭人獅子大開口矣!琉球遇難之民54人,每人賠償2000兩,10萬兩白銀足已。 奕欣道:區區10萬白銀,若能促倭退兵,當是最佳之局。此事牽扯亦多,且看李鴻章之意。 李鴻章接函,速即回曰::閱威妥瑪敘日本兵費一節,總近嘉音。平心而論,琉球難民之案,已逾三年,閩省並未認真查辦,無論如何辯駁,我國亦小有不是。萬不得已,或彼因為人命起見,酌議如何撫卹琉球被難之人,並念該國兵士,遠道艱苦,乞恩犒賞,不拘多寡,不作兵費,俾得踴躍回國。且出自我意,不由彼討價還價,或稍得體,而非城下之盟可比。此論為清議所不許,而環顧時局,海防非急切所能周。美、英、法、俄各國雖未明幫倭人,未始不望倭人之收功獲利,斷無實心幫我。 向來辦理洋務,皆為和戰兩議舉棋不定所誤。鄙見則謂明是和局,而必陰為戰備,庶和局可速成而經久。洋人論勢不論理,彼以兵勢相壓,而我欲以筆舌勝之,此必不得之數也。 沈葆楨亦奏:倭備雖增,倭情漸怯,彼非不知難而退,而謠言四布,冀我受其恫嚇,遷就求利。倘入彼甕中,必得一步又進一步,但使我厚集兵力,無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故寬其稱兵既往之咎,已足明朝廷逾格之恩,倘妄肆要求,願堅持定見,力為拒卻。 李鴻章以撫卹定案,沈葆楨模稜兩可,恭親王奕欣實不能決,遂奏請同治帝聖裁。 同治帝諭曰;新疆戰事未了,東南復起兵戈,此不利我國。遇難之民,必當撫卹;倭人退兵之日,賠償金到位之時。 1874年10月31日,大清國恭親王奕欣與日本內務卿大久保利通於北京簽署《中日北京專約》。 約曰:茲以臺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