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條履行一個宣誓手續,即可過渡成為特區第一屆立###的議員。 中方認為,中方只能按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行事,不能侵犯全國人大授予特區籌委會對議員進行確認的權力。中方還認為,這次談判應該先解決1994/1995年度選舉安排的問題,這個問題解決好了,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果符合全國人大決定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才能談得上對議員的確認。也就是說,要先有“直通車”,才能談得上議員過渡的確認標準。 在紐約會晤中,赫德仍是重點促中方馬上具體討論確認標準問題,把這個問題稱為談判能否取得進展的關鍵。我們清楚,英方最擔心的,是全國人大決定中關於議員必須“擁護”基本法、“願意效忠”特區的規定。我當時表示,選舉安排圓滿解決了,如能與基本法相銜接,過渡便不會成為什麼問題。關於確認標準,我們不能替特區籌委會來定標準,只能談點個人的解釋性看法。如果有個別議員不願效忠特區、不擁護基本法,甚至反對基本法、反對“一國兩制”,不僅有言論,而且有行動,那他們就不符合標準,就不能過渡。 鑑於時間緊迫,為了推動北京談判早日取得一些進展,我便向赫德再次建議,雙方按“先易後難”的原則,先解決比較簡單的香港1994年區域組織的選舉安排問題,而1995年立法局選舉安排問題比較複雜,雙方也還有時間,可以延後討論。 赫德沒有同意中方的建議,仍堅持主要問題應一起解決,要有總體一攬子解決辦法。 後來,在北京談判中,英方還是同意了先討論區域組織選舉安排問題,但又提出一些先決條件。中方也做了不少讓步,雙方在區域組織選舉安排方面基本取得一致。可惜的是,英方在最後關頭又提出要把1995年立法局的選舉方法也扯到一起解決。17輪談判因11月27日英方單方面宣佈而被迫中斷。 北京談判由此走向破裂。 11月30日,赫德外相給我來信,一方面就英方堅持一起解決1995年立法局選舉方法進行辯解;一方面提出,英方決定在12月中旬即把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討論。 實際上,這是英方在向中方攤牌。 針對英方的無理態度,我馬上於次日回覆赫德:中方絕不接受英方向香港立法局提交立法草案,而且不能把立法局的意見置於兩國政府的會談之上。對中方來說,這是原則問題。 我重申了中方在4月談判之始所做的宣告,即如英方將政改方案提交立法局,就意味著雙方談判的中斷。 英方不聽中方的警告,一意孤行,堅持把政改方案付諸實施,於1994年2月和6月,陸續交由香港立法局透過。 中方立即採取了針鋒相對的措施,正式發表宣告:根據中英聯合宣告的規定,英國對香港的行政管理到1997年6月30日為止,中國政府於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作為英國管治香港的政制架構的組成部分,即港英最後一屆區議會、兩個市政局和立法局,必將隨英國管治期的結束而終結。從1997年7月1日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制架構將依據中國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組建。 這表明,“直通車”因英方的破壞而“不通”了,中方不得不“另起爐灶”。 中英雙方圍繞香港政制發展的這場交鋒,至此告一段落,雙方“分道揚鑣”,漸行漸遠。  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香港迴歸中的中英較量(九)
1996年3月,香港特區籌委會正式決定成立特區臨時立###。 由於沒有了“直通車”,在特區1997年7月1日成立之時有許多預備工作,特別是立法工作,必須提前做好,而特區第一屆立###又不可能在此之前成立,所以有必要成立一個特區的臨時立法機構,來完成必需的立法工作。這個臨時立###於迴歸之日起,才正式開始執行特區立法機構的職能,為期一年,即到特區第一屆立###成立時為止。 按理說,這種安排完全是中方自己的事了,英方無權干預。當然,我們還是希望英方能對各項特區籌備工作給予合作,提供一些方便。可是,在兩年前成立籌委會預備工作機構的問題上,我們早已體會到了英方的不合作態度,在設立特區臨時立###的問題上,更是對英方不抱什麼希望。 正如我們所預料的,英方對臨時立###就像對預備工作委員會一樣,也進行了抵制。例如,臨時立###議員選出後,英方無論如何不同意臨時立###在香港當地開會,臨時立###只好在深圳開始工作,直到香港迴歸之後,才遷回香港。在這段時間裡,在外交層面上,英方也不時把臨時立###問題提上兩國外長討論的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