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部分(1 / 4)

小說:史記(譯註版) 作者:沒事找事

⑤通治道:使治國的途徑通暢。來諫者:使進諫的人前來。⑥妖言:迷惑人的邪說。這裡指以妖言惑眾。⑦情:真情,實情。⑧祝詛:祈禱鬼神,使降禍於所憎之人。約結:結盟,定約。謾,欺騙,指負約。⑨抵死:犯死罪。抵,觸犯。⑩自今以來:從今以後。€聽治:判決治罪。

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符①。

①郡國守相:郡守和封國的丞相。銅虎符:古代帝王授予臣下兵權和調發軍隊的信物。用銅鑄成虎形,分為兩半,調發軍隊時,經過驗合,方能生效。竹使符:使臣到各地去所持的一種竹製的信物。

三年十月丁酉晦,日有食之。十一月,上曰:“前日(計)〔詔〕遣列侯之國,或辭未行①。丞相朕之所重,其為朕率列侯之國。”絳侯勃免丞相就國,以太尉潁陰侯嬰為丞相。罷太尉官,屬丞相。四月,城陽王章薨。淮南王長與從者魏敬殺闢陽侯審食其②。

五月,匈奴入北地,居河南為寇③。帝初幸甘泉④。六月,帝曰:“漢與匈奴約為昆弟⑤,毋使害邊境,所以輸遺匈奴甚厚⑥。今右賢王離其國,將眾居河南降地⑦,非常故⑧,往來近塞,捕殺吏卒,驅保塞蠻夷⑨,令不得居其故⑩,陵轢邊吏(11),入盜,甚敖無道(12),非約也(13)。其發邊吏騎八萬五千詣高奴,遣丞相潁陰侯灌嬰擊匈奴。”匈奴去,發中尉材官屬衛將軍軍長安(14)。

①辭:託辭,找藉口。②殺闢陽侯審食(yì,異)其(jī,基):高祖九年(前198年),劉長的母親被拘自殺,審食其未能向呂后強爭,為此劉長懷恨,將他殺死。事見《淮南衡山列傳》。③寇:搶劫掠奪。④幸:特指皇帝到某處去。甘泉:宮名。因位於甘泉山而得名。⑤約為昆弟:漢初高祖,呂后及文帝初即位時曾三度與匈奴和親。見《匈奴列傳》。昆弟,兄弟。⑥輸:運送。遺(wèi,畏):送給。⑦河南降地:指今內蒙古境內黃河以南一帶地區。最初為匈奴所佔,後秦始皇派蒙恬率十萬之眾擊之,悉收河南地。見《匈奴列傳》。⑧常故:正常緣故,正當理由。⑨保塞蠻夷:保衛邊塞的少數民族。⑩故:指故地。(11)陵轢(lì,力):侵犯,欺壓。(12)敖:通“傲”,傲慢。(13)非約:指違背、破壞了先前的協約。(14)材官:勇武之卒。

辛卯,帝自甘泉之高奴,因幸太原,見故群臣,皆賜之。舉功行賞,諸民裡賜牛酒。復晉陽中都民三歲①。留遊太原十餘日。

①“復晉陽”句:復,免除賦稅徭役。晉陽、中都、文帝為代王時舊都。《漢書·文帝紀》“歲”下有“租”字。

濟北王興居聞帝之代,欲往擊胡①,乃反②,發兵欲襲滎陽。於是詔罷丞相兵③,遣棘蒲侯陳武為大將軍,將十萬往擊之。祁侯賀為將軍,軍滎陽。七月辛亥,帝自太原至長安。乃詔有司曰:“濟北王背德反上,詿誤吏民④,為大逆。濟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乃以軍地邑降者⑤,皆赦之,復官爵。與王興居去來⑥,亦赦之。”八月,破濟北軍,虜其王。赦濟北諸吏民與王反者。

①胡:指匈奴。②反:反叛,造反。③罷丞相兵:撤回丞相灌嬰的部隊。④詿(guà,掛)誤:連累,使受害。⑤以軍地邑降者:率領軍隊投降或獻出城邑歸降的人。⑥去來:《漢書·文帝紀》顏師古注:“雖始與興居共反今棄之而來降者。”

六年,有司言淮南王長廢先帝法,不聽天子詔,居處毋度①,出入擬於天子,擅為法令,與棘蒲侯太子奇謀反,遣人使閩越及匈奴,發其兵,欲以危宗廟社稷。群臣議,皆曰:“長當棄市②。”帝不忍致法於王③,赦其罪,廢勿王④。群臣請處王蜀嚴道、邛都,帝許之。長未到處所,行病死,上憐之。後十六年,追尊淮南王長諡為厲王,立其子三人為淮南王、衡山王、廬江王。

①居處:住所。毋度:無度,超過了規定的限度。②棄市:古代在鬧市執行死刑,將屍體暴露街頭示眾,叫作棄市。③致法:意思是依法懲處。④廢:指廢除其諸侯王之位。

十三年夏,上曰:“蓋聞天道禍自怨起而福繇德興①。百官之非,宜由朕躬②。今秘祝之官移過於下,以彰吾之不德,朕甚不取。其除之。”

①繇(yóu,由):由,從。②由:因為,由於。躬:自身。

五月,齊太倉令淳于公有罪當刑①,詔獄逮徙系長安②。太倉公無男,有女五人。太倉公將行會逮,罵其女曰:“生子不生男,有緩急非有益也③!”其少女緹縈自傷泣④,乃隨其父至長安,上書曰:“妾父為吏⑤。齊中皆稱其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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