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樣態決定質為必然的,實有的,或偶然的。從而樣態也是附在系詞上的。
這三種思維形式是從矛盾津和同一律的思維規律產生的。但從根據律和排中律產生的則是:
(丁)關係:只在對已有的判斷作出判斷時才有關係出現,並且只在於指出一個判斷有賴於另一個判斷(兩者都是複數也可以),隨也即是在假定命題中將兩判斷聯合起來;或者是指出判斷互相排斥,隨後也即是在選言命題中將兩判斷拆開。關係是附在系詞上的,在這裡系詞'的作用'是拆開或聯合己有的判斷。
句子成份和語法形式是判斷的三因素主語、謂語和系詞的表現方式,也是這三者可能具有的關係,亦即方才列舉各思維形式的表現形式,又是後者更細緻的規定和變化的表現方式。因此名詞、形容詞和動詞是任何語言最重要的基本成份,所以是一切語言所必具的。不過也可以想像一種語言,其中形容詞和動詞永遠是互相溶合為一的,猶如在一切語言中也間或有這種情況一樣。初步可以這樣說:名詞、冠詞和代詞是規定表示主語的;形容詞、副詞、介詞是表示謂語的;不過動詞除“是”是例外,卻已包括著謂語在內。表現思維形式的那種準確機械作用須由語法哲學來說明,猶如思維形式本身的操作須由理輯來說明一樣。
注意:既是用以警告不走到一條岔路上去,又是藉以闡明上面所說的,我提出斯特爾恩的《語言哲學初基》1835年版,作為一個從語法形式來構成範疇的嘗試,一個完全失敗了的嘗試。原來他整個兒將思維和直觀搞顛倒了,因此他要從語法形式而不從思維的範疇來引伸所謂直觀的範疇,隨而乾脆將語法形式聯絡到直觀上去了。他陷在這個大錯之中,以為語言是直接關聯到直觀上的,而不知語言直接只是關聯到思維這種東西上的,也就只是關聯到抽象概念上,然後才由此關聯到直觀上的;這時語言對直觀'雖'有一種關係,'但'與這關係而俱來的是形式完全變更了。凡是在直觀中的,包括從時間、空間中產生的各關係當然要成為思維的一物件;所以也必然有語言形式以資表達,然而總是隻在抽象中表達,只是作為概念來表達。思維第一步的材料總是概念,邏輯的形式只是對概念而不是直接對直觀而言的。直觀永遠只確定命題在內容上的真實性,決不確定命題在形式上的真實性,因為形式上的真實性僅僅只遵循邏輯的規則。
我再回到康德哲學而談談超絕辯證法。康德以他對於理性的說明來揭開超絕辯證法這部分學說的序幕,亦即說明是哪一種能力應在理性中擔任主角,因為前此在舞臺上的只是感性和悟性而已。前文中我已在康德對於理性所作過的各種不同解釋中也談及過這裡提出的解釋,也就是所謂“理性是'認識'原理的能力”。'他' 在這裡卻宣稱前此所考察過的一切先驗知識,使純粹數學和純粹自然科學有可能的先驗知識,都只提供規則而不提供原理;因為先驗知識是從直觀和認識的形式,而不是單從概念產生的,但必須是從概念產生的才能叫做原理。准此,這種原理就該是一個單從純概念來的認識,並且又是綜合的認識。可是這是乾脆不可能的。單是從概念產生的除了分析命題之外,決不能有其他命題。概念如果要綜合而又是先驗地聯在一起,這種聯絡就必須藉助於第三者的中介才行,即藉助於一種在形式上有經驗可能的純粹直觀;如同後驗的綜合判斷以經驗的直觀為中介一樣。從而一個先驗的綜合命題決不能單從概念產生。根本除了在不同形態中的根據律之外,再沒有什麼是我們先驗意識著的東西了,因此除了那些從賦予根據律以內容的東西中產生的判斷外,不可能還有其他的先驗綜合判斷。
在這當兒康德終於帶著一個和他的要求相符的所謂理性之原理而上場來了,不過也只此一個'原理',亦即後來其他推論命題所從派生的一個'原理'。原來這就是沃爾佛在他的《宇宙論》第一篇第二章第九三節和他的《本體論》第一七八節裡所確立和闡明瞭的那一命題。現在也和前面在雙關語義的標題之下,將萊布尼茲的哲學觀點當作理性自然而又必然有的錯誤途徑曾加以批判一樣,這裡對沃爾佛的哲學觀點也正是這樣如法炮製的。'不過'康德還是不鮮明,不確定,支離破碎地,矇矇矓矓地提出這個理性之原理的(第一版第307頁,第五版第361頁和第一版第322頁,第五版第379頁)。唯有下面這一點倒是說得明明白白的',他說':“如果那被條件所決定的是已知的'或被給與的',那麼它的'一切' 條件的總和也必須是已知的'或被給與的',隨後那不受條件限制的'絕對'也得同時是已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