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部分(3 / 4)

作為一種絕對普遍的,在明晰程度上甚至還超過直觀世界的語言,是這麼完整地、這麼深刻地為人所領會;——以致我們在音樂中,除了一種“下意識的、人不知道自己在計數的算術練習”外,確實還有別的東西可尋。不過音樂所以吸引萊布尼茲的就是這種“算術練習”;如果只從音樂直接的、外表的意義看,只從音樂的外殼看,萊布尼茲也並沒有錯。然而音樂如果真的只是這麼一點而已,那麼音樂給我們的滿足必然和我們在得出一個算式的正確答案時所能有的滿足一般無二,而不能是我們看到自己本質的深處被表現出來時'所感到'的愉快。因此,在我們的觀點上,我們注意的既然是美感的效果,我們就必須承認音樂還有更嚴肅的更深刻的,和這世界,和我們自己的最內在本質有關的一種意義。就這意義說,音樂雖可化為數量關係,然而數量關係並不就是符號所表出的事物,而只是符號本身。至於音樂對於世界的關係,在某一種意義上說,必需和表現對於所表現的,仿製品對於原物的關係相同,那是我們可以從音樂和其他藝術的類似性推論出來的。一切藝術都有這一特徵,並且一切藝術對我們的效果,整個說來也和音樂對我們的效果差不多,後者只是更強烈,更是如響斯應,更有必然性,更無誤差的可能而已。此外,音樂對於世界那種複製的關係也必須是一種極為內在的,無限真實的,恰到好處的關係,因為音樂是在演奏的瞬間當時就要被每人所領會的。這裡還看得出音樂沒有誤差的可能性,因為音樂的形式可以還原為完全確定的,用數字表示出來的規則;音樂也決不能擺脫這些規則,擺脫就不再是音樂了。——然而把音樂和世界對比的那一點,就音樂對世界處於仿造或複製關係來說的這一方面依然還隱藏在黑暗中。人們在任何時代都從事過音樂,卻未能在這一點上講出一個道理來;人們既以直接領會為已足,就放棄了抽象地去理解這直接領會自身'是怎麼可能的'了。

當我既把自己的精神完全貫注在音調藝術的印象中之後,也不管這種藝術的形式是如何多種多樣,然後再回到反省,回到本書所述的思想路線時,我便已獲得了一個啟發,可從而理解音樂的內在本質以及音樂對世界的那種'關係,'按類比法必須假定的,反映世界的關係是什麼性質。這一啟發對於我自己固然是足夠了,就我探討'的目'說,我也滿意了;那些在思想上跟我走到這裡而贊同我的世界觀的人們也很可能同樣的明白了這一點。可是要證明這一理解,我認為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為這一理解既假定又確定音樂,作為表象'的音樂',和本質上決不可能是表象的東西兩者間的關係,又要把音樂看成是一個原本的翻版,而這原本自身又決不能直接作為表象來想象。那麼在這一篇,主要是用以考察各種藝術的第三篇的末尾,除了談談我自以為滿足的,關於美妙的音樂藝術的那種理解之外,我不能再有什麼辦法。'人們對於'我這見解的贊同或否定,一面必須取決於音樂對每人的影響,一面是必須取決於本書所傳達的整個的一個思想對於讀者的影響。此外,我認為人們如果要以真正的信心來贊同這裡對音樂的意義要作出的說明,那就必須經常以不斷的反省思維來傾聽音樂的意義;而要做到這一點,又必須人們已經很熟悉我所闡述的全部思想才行。

意志的恰如其分的客體化便是(柏拉圖的)理念;用個別事物的表現(因為這種表現永遠是藝術作品本身)引起'人們'對理念的認識(這隻在認識的主體也有了相應的變化時才有可能)是所有其他藝術的目的。所以這一切藝術都只是間接地,即憑藉理念來把意志客體化了的。我們的世界既然並不是別的什麼,而只是理念在雜多性中的顯現,以進入個體化原理(對於個體可能的認識的形式)為途徑的顯現;那麼音樂,因為它跳過了理念,也完全是不依賴現象世界的,簡直是無視現象世界;在某種意義上說即令這世界全不存在,音樂卻還是存在;然而對於其他藝術卻不能這樣說。音樂乃是全部意志的直接客體化和寫照,猶如世界自身,猶如理念之為這種客體化和寫照一樣;而理念分化為雜多之後的現象便構成個別事物的世界。所以音樂不同於其他藝術,決不是理念的寫照,而是意志自身的寫照,'儘管'這理念也是意志的客體性。因此音樂的效果比其他藝術的效果要強烈得多,深入得多;因為其他藝術所說的只是陰影,而音樂所說的卻是本質。既然是同一個意志把它自己客體化於理念和音樂中,只是客體化的方式各有不同而已;那麼,在音樂和理念之間雖然根本沒有直接的相似性,卻必然有一種平行的關係,有一種類比的可能性;而理念在雜多性和不完美'狀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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