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送到了縣衙門。這一次,章文登為他剃了頭,然後又像上次那樣釋放了他。然而,那個差官也許是為了謀求升遷,不肯讓事情就此平息下去。他直接向省裡告了一狀,不僅針對主犯郭農夫,還將矛頭指向了章通判,說他“包庇叛逆”。
省裡的按察使重新把郭抓了起來,並把他及鎮上的差官和章通判帶到一起當面對質。結果,按察使發現這個案子確實是判得過於寬大了。不僅郭農夫和章通判,就連尹姓地主和郭的鄰居們,也都統統應該受到懲罰。然而,他又認為,應當把有意蓄髮的行為(就像長江下游一些城市蓄意抗命的義兵們的所作所為)同無意中忽略及時剃頭區分開來。他提議,對郭農夫應在責打後予以開釋。
這一溫和的判決被潮廣欽差巡撫所推翻。在簽署意見時,巡撫指出,削髮令早已經三令五申。郭農夫只是一個無知的鄉巴佬,但他的作為卻使自己一再甚同一罪名被捕。為什麼沒有把他當作一個懲一瞢百的例子呢?他只是在事情敗露之後才被迫剃了頭,顯然是故意再犯。至於章通判,他未能控制住一個蓄意反抗的臣民的行為,這已是不可原諒的了;更有甚者,當此人被捕後,章通判先是對此案姑息因循,而後又縱容他“將發頓削”,從而銷燬了他頭髮長短的證據。皇帝批准了更為嚴厲的處置決定:郭農夫予以斬首,章通判予以革職。結果,巡撫又奏報道,韓農夫已在獄中因病死亡,此為“天刑……信王法之絲毫不爽也”。
滿清征服中國的最初幾年是危險的。這不僅僅對那些獻身成仁的烈士們來說是如此,任何人——不管是出於懶惰還是因為無知——只要未能達到新政權對於髮式具有象徵意義的規定,便都會受到制裁。這些人並不是效忠明朝的激進分子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是因為某個偶然機會而被逮住的個人。而每當有一個“逆叛之徒”被正法時,至少也會有一個官員相應地受到紀律制裁。壓力便由此而產生了。在這片已被征服的土地上,即便是在最為偏遠的角落,對於政治犯罪的容忍也可能意味著某人為官生涯的終結。這樣的做法,不僅使得漢人百姓,也使得主管他們的漢人官員,都必須要對不徹底執行削髮令的行為承擔責任。削髮令本身由此成了滿清皇帝用來測試臣民的一塊試金石。
頭髮,羞恥與歸順。在早期的削髮案件中,蓄留辮子本身從未成為滿人強制施行的目標。這似乎是由滿人與漢人兩方面的態度所決定的。削髮令一旦公佈後,征服者便立即將注意力集中到剃光前額的問題上,而忠於前朝的漢人對這一點的抵抗也最為頑固。箇中原因,顯然是由於前額削髮比之背後蓄辮包含著更大的恥辱。當時人也許曾由削髮而聯想到閹割——這上面並沒有直接的證據——因為在舊體制下,男子的人格(也是男子社會上層人士的地位)是以精心蓄留的長髮為象徵的。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那些在滿族勇士看來意味著陽剛之氣的東西,在漢人的跟裡卻是嬌弱婦道的象徵。更有可能的是,如果艾德蒙·李奇關於頭髮禮儀性意義的說法是對的,滿人的削髮便是一種自制戰勝放縱的象徵。①還有一種在當時即為儒生們所接受的更為穩妥的解釋是,損傷受之於父母的髮膚是一種褻瀆。關於漢人抵抗前額剃髮行為的另一個解釋,則在於剃髮在歷史上同恥辱和懲罰的聯絡。例如,在公元前三世紀的一部刑典中,便將枷發(包括剃去頭髮與鬍子)同紋面、殘肢並列一起,作為對於奴僕與已定罪犯人的羞辱。剃髮的這種涵義很可能貫穿中國整個帝制時期而一直存在下來。在清代,讓已定罪犯人遵守剃髮規定的問題也受到了關注。典獄長必須讓所有待決人犯在秋決前保持剃光前額。對那些被流放的人犯,則每個季度都會對他們進行一次檢查,以確保他們剃光自己的前額(但辮子問題卻從未提及)。於是,漢人對於前額剃髮的恐懼正好把滿人對於削髮令的強制推行集中到這一點上來;而從象徵的意義上來說,蓄辮成了一個並不那麼引起滿人關注的問題。然而,當某人已經留起當☆★☆★☆★☆★①李奇認為:“從禮儀上來說,長髮表示不受限材的性徵;短髮、或部分剃髮,或緊緊扎住的頭髮表示受到限制的性徵;完全剃光的頭表示獨身生活。”李奇為使這個觀點更為合理,徵引了十七世紀英國在過個問題上的精神病專家查爾斯·伯格的看法。騎士們蓄長髮,性徵突出,缺乏自我約束;而圓顱黨人卻留短髮,性徵受到限制,並有嚴格的自我行為約束。霍爾帕克反對李奇將短髮與性抑制聯絡起來的看法,但他自己的假設對頭髮與社會紀律關係的說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援:“剪髮表示社會控制(在象徵的意義上同社會控制有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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