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誌》。第24卷第1期(1964年)。第3~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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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形式上平等的精神,本已受到了經濟的強大推動,又在清政府於十八世紀二十年代宣佈實行“除賤為良”並推行百姓平等的一般性政策時進一步體現出來。我在上句話中強調“百姓平等“,這是因為十八世紀的中國仍然是一個等級差別極大的社會,高高在上的權貴們同其他人是相互脫離的。可是,透過這些法令而獲自由身份的人數雖然很少,但由於其象徵性的意義,卻使得采取這一行動顯得相當值得。很顯然,“除賤為良”的目的在於透過廢除平民中的“賤人”身份,使得“臣民”這一群體不因其中特殊下層社會集團的存在而顯得雜亂無章。對於這些法令為什麼會在十八世紀二十年代釋出的確切原因,我們仍不很清楚。但從更一般性的角度來看,這肯定同滿人對漢人上層地主的不信任有關(這些被解放的奴僕正是依賴這些上層地主為生的);同時,這樣做既是對漢人長期以來劃分社會等級的做法的一種嘲弄,也表達了征服者的某種“仁慈”,從而使得滿清政權能夠更好地高居於相對來說已無顯著差異的芸芸眾生之上。給予平民以形式上平等的做法。同清代第三位皇帝——弘曆的父親胤禛的專權行為與理性思維風格是一致的。“除賤為良”法令所使用的語言暗示,諸如山陝樂戶或安徽伴當之類的奴役狀態的存在,並沒有歷史上的特殊依據,因而,在宏大的清帝國面前,所有的平民本來便是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