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3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萬,是當時英國人口的三倍。即使是叫魂案所牽涉到的最小省份山西,也有八百萬人口,大約與大不列顛減去蘇格蘭的人口相當。顯然,這一官僚機器的嚴密程度不能和我們(以及中國人)所熟知的現代官僚制度相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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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1768年行省官僚任期的平均年數與他們的級別成正比並反映了常規的升遷模式:總督,11年;巡撫,9。5年;布政使,5年;按察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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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巨大轄區的執政者必須握有便宜行事的實權,但他們的權力還是受到許多制度規定的制約。不僅如此,機密的廷寄制度防止了督撫間的衝突,誰都無法知道鄰省的督撫向皇帝報告了什麼。最後,皇帝透過頻繁調動來防止行省長官在一省坐大。①頻繁調動意味著行省長官幾乎不可能對自己轄區內的特殊情況有深入的瞭解,他們因而將大多數的行政事務諉之於長期留任的胥吏。②這個高度流動的精英集團的成員在各省首府之間頻繁調動,但他們被兩條鐵索同帝國的中心綁在一起:同其他官員一樣,他們的黜陟考績儲存在吏部的個人檔案中;更為重要的是,他們與皇帝間維繫著效忠盡責的個人紐帶。

雖然我們習慣於把行省官員稱之為官僚,在美國的政治格局中這樣的人會被稱為“政治委任官員”。雖然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循著常規的升遷渠道進入行省官僚圈的(或起於掌管幾個州縣的道臺;或出自六部的低階侍郎),但一旦升為省級官僚便標誌著他們同皇帝之間建立起了一種以忠誠和依靠為特徵的特殊關係。對這一群榮寵的僕人,皇帝期待他們既可信用又懷有熱忱:他們不僅應準確地報告地方上發生的事件,而且應該進一步為皇上分憂解難。迭種素質比存放在吏部的人事檔案記錄更為重要,它關係著皇帝對他們的寵信,並因而會決定他們宦海仕途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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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1768年在位的總督和巡撫為例,平均在一個職位(從獲得巡撫級別開始)上的任期是總督3。5年,巡撫2。2年。總督的平均年數被直隸總督方觀承特別長的任期(19年)提高了,我對官員任期的統計都是根據錢實甫的全面完整的《清代職官年表》。

②在乾隆三十三年這一年平均每省有2。5個巡撫。有些省的巡撫走馬燈一樣撤換:如這一年山東有四位巡撫,福建有五位。在十八世紀中葉,一個省一年裡有三十巡撫輪換並非稀奇。1768年的撤換特別頻繁,部分原因是由於叫魂危機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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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特殊關係是如何影響一個巡撫的表現的呢?他的職責中令我們最關心的是構成中國法律制度核心的一個陰暗的紐結,即一個官員在自己的轄區同時是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事實上,就任何官員的許可權而言,司法權只是從屬於行政權的一個方面。在縣裡,知縣同時擁有逮捕、起訴和審判的權力。超出仗責的案子均應移送巡撫審理,而所有死刑案則都要經由皇帝御批。

因為《大清律例》將多種形式的妖術定為死罪,據此,叫魂案似乎應該移送省庭,並最終移送北京。巡撫則應該要求下屬清查各州縣的妖人,並親自審理抓獲妖人的案件。

當弘曆在鎮壓“邪術”一事上的壓力增加時,各省巡撫作為檢察官的功能就大大地超過了其作為法官的功能。在1768年,大多數行省長官都有一定的司法經驗,這通常來自於將他們帶人行省官僚圈的按察使一職。但他們中僅有少數幾人是法律學家或聲名遠播的能吏,我懷疑其餘的多數人在司法上並不具備足夠堅定的自我意識來抗衡與其職位相隨的政治壓力。取悅皇帝是貫徹司法的中心環節。

資訊系統

一個政府的有效運作取決於對資訊流動的仔細掌控。對十八世紀的清王朝來說這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明確區分緊急情況和日常事務,從而使各種問題能在適當的層次上根據合理的次序得到解決;第二,確保地方官能及時而準確地提出報告。這兩個問題的解決從未使弘曆感到滿意。①在第一個問題上,弘曆從父祖那裡繼承了一套由常規渠道和機要渠道組成的文案報告制度。諸如稅收報表、刑事審判、公共工程和日常人事調動之類的常規事務,都用題本經由掌管六部、由高層部級官員組成的內閣這一槊道送達御前。這類報告的格式有嚴格的規定,違反格式可以成為彈劾的理由。雖然今天的杜會史學家可以從這些“常規”奏摺中看到中國人日常生活的實況,但要處理包括謀反在內的緊急機密的非常情況,這一渠道卻無法勝任處置此類敏感而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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