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4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①這些官員若是和尚則叫做“僧錄司”,若是道士則叫做“道錄司”。見《大清會典事例》,第501卷第5頁。1773年,由於尚不清楚的原因,這些官員轉歸內務府監督掌管。

②在這些部門任職的人員由各省總督或總兵向禮部通報,再由禮部將人員明單轉呈吏部登記造冊。這裡的整個體系均與由各省衙門及禮吏兩部委任操縱。明代將人員名單奏報皇帝的舊制在清代已廢止不行。所以這一切顯然是為了使這裡的程式常規化,同時也是為了減少呈送皇帝的文書。見《大清會典事例》第501卷第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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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曆尤其因僧道人員身份含糊不清的狀況而感到沮喪,並因而試圖將本來用於管制有組織的僧道人員(即屬於主要寺廟道觀的人員)的那些辦法,擴充套件使用到生活於平民杜區的廣大民間宗教職事人員的身上。他所採取的第一個重大行動同那些大概可被稱為“在俗僧道”(secularclergy)的人有關。這些人實際上構成了宗教禮儀職事人員的大多數,他們始終居住在寺廟道觀之外,擁有財產,甚至還結了婚。他們為葬儀和驅邪儀式提供服務,或以其他的方式來滿足人們在禮儀上的需要,因而在杜區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他們既不受宗教紀律的約束,也不服從國家的控制管轄。弘曆對於僧道在道德及學識上的這種腐敗現象大加鞭撻,並詔令各地或強迫“在俗僧道”居住到寺廟道觀中去,或強迫他們徹底還俗。對他們的財產,除一小部分生活基本必需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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