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部分(1 / 4)

小說:以革命的名義 作者:套牢

“不過,查處幕後的叛亂份子,只是我的一個目的而已。”安德魯繼續解釋道,“之所以讓整個事件在我的控制下鬧大,是為一部法律的頒佈而做好足夠的輿論宣傳。目前,歐洲各國的法律,包括共和的法蘭西在內,對於刑法的都是詳細描述;而在民法方面,儘管先後出臺了不少法律或法規,包括民事訴訟法、商事法、海商法、殖民法等等,但缺乏民法典的統一性與連貫性,各個法律顯得十分雜亂,甚至相互之間矛盾重重。這才使得有錢人可以肆無忌憚的壓迫自己的勞工,而弱勢群體在得到不公正待遇後,無法透過工會,法庭或其他幫助組織,以和平方式去贏得屬於自己的正義和公平。”

安德魯所述的那則法律,便是他想要仿效《拿破崙法典》,頒佈法國社會的第一部民法典。起源不是自己頭腦中的突然閃電,而是來自土倫民間論壇的報道摘要。之前,康巴賽雷斯和薩維尼這兩個法國的民法大家曾聯合向巴黎當局公開呼籲,應該起草一部以古羅馬法為基礎,涉及民法全部內容的民法典,與此來避免與處理社會發展過程中的民間司法糾紛。

但巴黎當局沒有理會他們倆,所以康巴賽雷斯和薩維尼先後跑到土倫的論壇。希望在這裡,透過自己的倡議能夠得到安德魯德支援。而安德魯在得到兩人的倡議書後,想到了那部影響後世的《拿破崙法典》,儘管算半個法盲的安德魯不太懂得民法典應該寫些什麼,但知道此項民法典能夠為他本人帶來無上的榮譽,當下也沒花多少時間思考,便點頭同意。

接下來,安德魯直接要求康巴賽雷斯和薩維尼負責,在土倫論壇中組織一個由各國開明法學專家參與的民法典的起草委員會,還調撥了大批金錢和衛兵過去。另外,在給兩人的信件中安德魯曾提出一個很是無恥的要求:是否將該項民法典取名為《安德魯法典》。對此,得到安德魯大力支援的康巴賽雷斯和薩維尼等人,倒也沒有產生任何異議,即便是安德魯不作這樣的要求,他們也會用這類方式表達對馬賽統治者的感謝。

1個多月後,在結束阿爾及爾德海戰後,安德魯在東方號上準備返航法國時,他收到了《安德魯法典》草案的相關主要內容。全典計共二千二百八十一條,分為三篇20章,包括總論、第一篇“人”、第二篇“財產”、第三篇“財產取得之各種方式”等等。

第一篇說明,私權之享有、身份、能力、住所、失蹤、婚姻、離婚、分居、養子、親權、監護、禁治產等。規定年滿21歲的“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人人在民法上都是自由平等的,原則上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權利;第二篇包括,財產之分類、所有權、用益權、地役權等。強調私有財產無限制和不受侵犯,並對私有財產問題作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給予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第三篇在稱述,矚繼承、法定繼承、生前贈與、各種契約(買賣、互易、合夥、借貸、租憑、質押、婚約、準契約等等)、取得時效等該項法律。。。。。。

總的說來,民法典體現了三項原則: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只是拿著這份草案的安德魯看得天昏地暗,也不知道里面具體說些什麼,而自己身邊都是軍人,沒有一個人能夠解釋清楚。直到抵達馬賽之後頭一個禮拜內,康巴賽雷斯親自跑來首府,為獨裁者做了一番詳細解釋,這才最終大致瞭解。

可就在安德魯批示這項法律可以提交馬賽市政部門開始集體討論時,發生了冉阿讓事件。安德魯隨即在給起草委員會的意見中提及兩點,一是加強對弱勢群體的必要保護,例如:允許成立獨立的工會組織,幫助處理工人與工廠間的勞工糾紛。另外,還在司法機構出臺公共律師部,由政府掏錢給律師,給予無經濟能力的平民免費的法律服務等等;二是,安德魯卻將司法界擁有絕對獨立權這一條,暗中加以模糊限定。藉口卻是馬賽與巴黎不處於同一司法體系,可以先將司法權暫時交由保持“公正”的軍隊掌握,也就是放在安德魯自己的手中。

……

在拉法耶特離開安德魯德辦公室時,手中拿了一份《安徳魯法典》的修改意見稿,因為拉法耶特和他的部下們集體將連夜對民法典做出討論意見。如果,沒有任何異議,在明天特別法庭開庭的時候,加以頒佈施行。原本,安德魯還想聽取社會各階層的意見,但後來覺得那是多此一舉,人多嘴雜,先頒佈了再說。等到自己入主巴黎之後,此項法律再做廣泛的討論,進一步修改和確認。

5月中旬,在安德魯“特別關照”下,僅僅不到3天,特別法庭的陪審團裁定冉阿讓有罪,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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