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官員大多出身田間,又多來自東部多種經營比較繁榮的地區,對農業生產知識有一定的瞭解,因此不難引入新的生產專案,這是官員勸農所能起到的第一層作用。長期實行的迴避本籍的流官制度,以及官員任職期較短,又在全國範圍內造成了一種地方官員的經常性的流動狀況(如陳宏謀外任30餘年歷12省達21次),無慮增加了生產知識的交流機會。移民對新作物推廣也有重要的作用,但其流動多有一定方向,不像流官通達四方,且挾有官府勢力,推廣較易。
提供初步資訊之後,引進基本原料及生產方法,是官府勸農可以起到的第二層作用。這些事情,難道不可以由某些社會中層組織來出面承擔,有如現代人們所習見的農種站、銷售公司和種種服務組織?事實是,在清代中國,政府與千百萬的個體小農之間,類似的中層組織儼然一無存在,對於一件新事物的推廣,可能就顯得效率較低、傳佈較慢,難以突破家族或小地域範圍的界限。看起來總不若官府有組織行動那樣雷厲風行、直捷有力。如貴州遵義取得蠶種後,立即能夠組織四鄉學習、推廣,顯然是藉助了基層組織的協助,儘管這種組織在今天看來還很“軟弱”。
官府行為的又一個優勢,是有財政方面的支援,而這是不計收益,甚至是不需還本和無息可計的。例如在山蠶的推廣中,購種、運送、僱募匠師、置辦器械、設立場所,在在需要花銷。個體小農缺乏資本,“是無擔石糧者,安肯出中人產而謀此未見之利哉”?在這方面,民間私人組織也許可以起到若干作用,但是怎樣才能成功集資和收回投資,並使這些資金(既然作為投資)有利可圖?要使參予各方都能符合“經濟行為”的要求,並不容易。雍正以來,清廷決定“火耗歸公”,其中專門劃出一部分做為地方公費,以推行有益的地方公益和經濟事業。因此到乾隆初年,各地就有一定的財政力量進行地方建設。這恐怕也是乾隆間政府勸農較為集中而有成效的原因之一。
官府勸農的另一作用,是可以彌補市場的缺環或不足,特別是在那些欠發展地區。因此政府也可於試行初期或必要之時,為產品提供一定的保護。如陝西推廣蠶桑,有種桑未養蠶者,給價收買,養蠶得繭不能繅絲者,“亦許賣給於官”。
總之,政府於勸農一事,可以依賴其知識資訊、組織與財政的力量,進行較為直接而有力的行動,因而易於構成一個有吸引力的選擇方案。具體說來,從新生產專案的選擇和引進(包括購入所需原料),傳授生產方法(包括初級及加工生產,請匠師、設官局及組織各鄉學習),提供資金(直接投資及提供借貸),以及銷路保障(選擇期間的包銷和試行階段的保護性措施),都可程度不等地插手其中。對於一個特定的生產專案來說(如遵義山蠶業),這樣的政府,就像一個大的生產組織者和經營者,作用於一定的區域範圍,或不同的生產環節。處身其間的農民就像是一個個單純的生產者,產前產後的許多“工序”,多由政府包攬負責。在一時期間和若干地區之內,十八世紀政府在經濟事務方面插手之深,可以說是空前的。'26'
與此有關的,就是“農民不會種地論”,如世宗諭:“小民至愚,經營衣食,非不迫切,而於目前自然之利,反多忽略。”高宗諭:“鄉愚無知。”只有依賴“親民之官,委曲周詳,多方勸導”。'27'這在現代,也有相應的表現。
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即清代除少數的例外,基本上沒有過強制性的推行。這與明代或其他某些朝代相比,實有很大的區別。如明初太祖曾令凡民田必“栽桑、麻、木棉”各若干畝,是把農業導向落後的自給經濟以及強制實施的著名例子。它與清代發展商品性經營、提倡因地制宜、“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的做法,'28'實是不可同日而語。
不難看出,所有這些——不管它是好、是壞,是有意還是無意,或有著怎樣的自身矛盾——直到二十世紀(特別是其下半葉),都還在活著,並對政府行為有著極為重大的影響。
五、土地的全域性開墾
對上述看法,可能有許多讀者不能同意:什麼“多種經營”?清代發展經濟的主要手段難道不就是開墾土地?
不錯,清初政府重視土地開墾,清代墾荒也有很大成績。中國官方耕地統計數字顯示,明代中國約有耕地7億餘畝,進入民國(即二十世紀初)大約增加為14億畝。這套資料儘管並不準確,但目前為止,我們已不可能得到更為可靠的統計數字(包括各種“科學”的分析調整在內)。由此粗看之下,中國耕地面積在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