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檔》,太祖朝,第二分冊,1979,頁41。
'49' 雍正二年六月甲午,戶部侍郎寒德奏請設立井田,於是利用內務府餘地20000畝,將八旗無產業人中16歲以上、60歲以下者,派往耕種。各受田百畝,周圍八分為私田,中間百畝為公田,《世宗實錄》卷21;南懷瑾認為,這件事,雍正在文書中,便有“同力共養”的要求,如從現代人的觀念來講,等於是他首先實行“共產主義”的實驗農場,《原本大學微言》,頁657。
'50' 乾隆二年二月三日,《乾隆嘉慶兩朝奏議》。
'51' 乾隆二年二月甲子,《高宗實錄》卷36。
'52' 乾隆八年九月丙申,《高宗實錄》卷201。
'53' 楊錫紱:“陳明米貴之由疏”,《皇朝經世文編》卷39;另見晏斯盛三疏,《皇朝經世文編》卷40。其後又有梁暢善、劉天成等請行均田。高宗諭:三代井田之法,豈非王政之善?“此亦宜於古而不宜今。近世人情日薄,誰肯先公後私”?均田亦稱善政,而“無論奪富以益貧萬萬不可,即使裒多益寡,而富人之有餘,亦終不能補貧人之不足,勢必致貧者未能富,而富者先貧。”劉天成此奏,“若以為嘉奏疏則可,若以為目今治世只良法,則未然”,陳振漢等編《清實錄經濟史資料》農業編第一分冊,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頁312—313。
'54' 今日之田制,大約最近於傳統的“均田制”,參見高王凌:“當代改革的歷史依託”(未刊文稿,1987)。
'55' 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壬午,《高宗實錄》卷9。
'56' 乾隆五年六月戊寅,《高宗實錄》卷118。
'57' 乾隆五年閏六月庚子,《高宗實錄》卷120。
'58' 乾隆十三年二月甲戌,《高宗實錄》卷309;以上參見經君健:“論清代蠲免政策中減租規定的變化”,《中國經濟史研究》1986:1。
'59' 參見《國家的視角》,頁,101;當然,與納貢相對應的稅收在中國是早就實現了的。另據研究,在明代十六世紀,賑濟災荒本是由地主負責,見森正夫:“一六—一八世紀にぉけろ荒政と地主佃戶關係”,《東洋史研究》第27卷第4號,1969,頁69~111。
'60' 參見高王凌:《租佃關係新論——地主、農民和地租》,上海書店出版社,2005。
'61' 黃六鴻:“養民四政”,《皇朝經世文編》卷28。
'62' 《18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頁201…202、80…84、296。上述那些,也許可以稱之為以稅收作為劃分階級的(唯一)標準,但這也是蘇聯(1928年)曾經實行過的方法,見金雁:《蘇俄現代化與改革研究》,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頁103。
'63' 如江蘇巡撫覺羅雅爾哈善奏:以捐監論之,如一家收谷千石,昔年穀賤不過賣銀五六百兩,今可齎銀千兩,捐監兩三名,去谷四五百石,餘谷仍可賣銀五六百兩,是貧民食貴徒為富戶捐監取贏,富戶日利其貴,欲遏之賤不可得也(乾隆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宮中硃批奏摺》,財政類第三分冊“倉儲項”,檔案號1147…013)。
'64' 馬戞爾尼使團成員約翰·巴羅(Barrow)在《我看乾隆盛世》中寫道:財富在中國不像在其他國家那樣受到法律的重視,因而也沒有得到同樣的保護。在歐洲的政府中,財富幾乎在任何場合都可以施展其影響力,使人們百般依賴。在中國,富人不敢承認自己富有,因而財富帶來的一切歡愉和快感都喪失殆盡,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頁279。
'65' 《聖祖實錄》卷213;按:此即乾隆十三年高宗閱《山東通志》所載聖祖“減輕田租”、“贍養佃戶”之諭。
'66' 《18世紀中國的官僚制度與荒政》,頁54…60;關於國家、地主、農民三者關係的研究,參見白凱:《長江中下游地區的地租、賦稅與農民的反抗鬥爭》(中譯本 '67' 如高宗諭,災荒之時,富戶“擁倉庾以自利,固屬為富不仁”(乾隆八年五月己酉,《高宗實錄》,卷193
'68' 乾隆二年閏九月二十九日高宗諭,《乾隆朝上諭檔》第一冊,頁226。
'69' 有研究表明,在財產糾紛中,富戶或債主的權益從未得到充分的保證;如在債務清償上,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