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開了,討論起案件來:這個案子最初源於六年前,計程車司機王義棟失蹤,其妻夏荷真一年後帶女王晶晶改嫁,王鐳姐姐王晗還控告過夏荷真,懷疑其僱兇殺人藏屍,可因為沒有證據,最終不了了之,王晗還因為精神失常被送進了精神病院,可不久前王晶晶報案,證明夏荷真殺害了父親。
而夏荷真的辯護律師正是傑瑞這邊,不管是五年前,還是五年後。
有人納悶:“時老師,你為什麼要替夏荷真那種人打官司啊,她殺害丈夫,陷害王晗,簡直喪盡天良。”
時惟以答:“律師就是要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不管委託人是所謂的好人還是壞人,只要是他的合法權益,律師就要維護。這是律師的職責所在,也是為了使法律能夠有效的實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壞人的權利也是需要得到保護的嗎?”再次提問。
時惟以答:“刑事訴訟裡面有一個原則,未經法院宣判任何人都是無罪的,也就是法院不判決有罪,即使全國人民看著他殺人,在未宣判之前是無罪的。然後,在確定他是否有罪的情況,他對抗的是國家的公權力。是一整套訓練有素的數量巨大專業人員。如何讓這‘無罪’的人避免在這過程中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甚至是誣陷呢?就需要律師,所以律師服務的是一個‘無罪’的人,這樣一來就不存在所謂的‘壞人’‘好人’一說 。”
他如此解釋道。
“這樣啊。”先前提問的學生點點頭,露出理解的表情。
大概知道自己講的內容有些無趣,他又補充了句:“關於這點,可以借鑑辛普森案。”
他淡淡笑笑,剛接觸法律的人果然是滿腔熱血。
再次提問:“時老師,我聽說審判的時候,王晶晶母女的錄音對話是關鍵證據,錄音是有效的嗎,我記得以前有案子,錄音沒有用。”
時惟以答:“這個問題在實務中一直有些爭論,有的時候法庭就認,有的時候會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有說明,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鈴聲響起,有學生朝他喃喃道:“時老師,再接著講吓去啊。什麼情況下錄音才能成為有效證據啊。”
溫雅癟嘴,歪著頭,道:“這個男生好熱情啊,求知慾旺盛,其實這種事可以網上找的。”
南樛看向那個男生,不鹹不淡的“嗯”了聲。
她認得他,他叫徐昊。
鈴聲依舊在響。
時惟以鎮定自若地繼續解釋:“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行收集的視聽資料,如不存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視為合法證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一般是指私用竊聽器材、威脅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錄音取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