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0部分(2 / 4)

小說:重生之時代巨星 作者:

《itsgoindown》既然屬於自己。那你為什麼要說是你自己的?”

“我反對。”法德爾連忙站起來說道:“這是屬於誘供。”

“反對有效。”

法官敲了一下錘子。

“我很好奇,既然《itsgoindown》這首歌的版權已經屬於李霖先生,那為什麼我不可能問愛德華先生?”馬德里丁沒有因為反對就不在問了,玩弄法律,他很精通。

“反對。”法德爾大聲說道:“版權是版權,著作權是著作權,兩者不一樣,馬德里丁大律師,請你不要混淆概念。”

“我更好奇了。版權難道不包括著作權嗎?”

“反對。”法德爾又來反對,“版權是版權,著作權是著作權。請你不要混淆在一起,我的當事人只是氣憤李霖將《itsgoindown》這首歌的著作權說成自己的,這才站出來指責李霖的。”

版權屬於李霖,這是毋庸置疑的。

因為李霖早已經註冊版權,在這一點上,除非莎朗。斯通和愛德華出示強而有力的證據推翻李霖的版權。讓法院將版權判決給他們,否則的話是不可能將這首歌的版權奪過來的。

問題是。他們有證據嗎?

沒有,他們自己都是汙衊李霖的,哪裡來的證據。

所以乾脆承認版權是李霖的,但說著作權是自己的。

著作權比版權還不好界定,雖然說在註冊版權的時候往往會將著作權一起註冊了,但在界定的時候可不按照版權來界定,尤其是在愛德華一口咬定版權他賣給李霖,著作權卻屬於他,這簡直就是一無賴。

但是外人不知道啊。

在愛德華和莎朗。斯通共同編制了一段故事,再加上媒體的推波助瀾,他們認為李霖收購了愛德華的版權之後又強搶著作權,愛德華砍不過才站出來說話的。

這本身就是美國好萊塢的經典橋段,再加上李霖是華夏人,而且還被報紙披露具備紅色背景,美國的民眾就更傾向愛德華了。

可以說,這一場本來不會掀起什麼風波的所謂的著作權糾紛,就是在媒體的推波助瀾之下才鬧得這麼大的。

如果沒有媒體的推波助瀾,愛德華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風浪,因為版權在李霖這裡。

“你們有什麼證據證明《itsgoindown》這首歌的著作權屬於愛德華先生?”

“反對。”法德爾用力的說道:“應該先請李霖先生出示《itsgoindown》這首歌著作權的證明。”

“還請愛德華先生告訴我,《itsgoindown》這首歌的靈感來自於哪裡?”

“反對……。”

雙方刀光劍影你來我往。

沒有證據的官司就是扯皮,看的是誰的律師壓得過別人。

表面上看起來,法德爾每一次都反擊了馬德里丁,但至始至終,法德爾都被馬德里丁壓制得沒有反擊的餘地,這本身就是一種勝利。

民眾看的不是反擊,而是氣勢,當馬德里丁一直壓制法德爾的時候,民眾就會下意識的認為馬德里丁是對的,這是底氣的一種體現。(未完待續)

第四百三十九章 就已經結束

“我們有證人。”

在被壓制的時候,莎朗。斯通忽然插嘴進來,瞬間打破了氣氛。

“這個女人。”

馬德里丁瞳孔一縮,瞬間反應過來,“反對,莎朗。斯通涉嫌干涉法院正常秩序,我提議讓她閉嘴。”

“我反對,作為當事人,莎朗。斯通有權利在法院上說話,而且莎朗。斯通小姐還有決定性的……。”

“我請求休庭。”

當!

法官敲下錘子,“請求生效,休庭。”

“莎朗。斯通怎麼有證人?”

馬德里丁小聲的說道,他當時就被嚇了一跳,證人,一旦證人出來了,對他們可以說是大大的不利,所以他才請求休庭,尋找機會。

“肯定是冒充的。”

李霖用腳趾頭想都知道,莎朗。斯通不可能找到證人,除非她可以穿越時空,不過不可能找到真正的證人,但不代表她不能找到作偽證的證人。

至於法院的規定。

如果規定有效果的話,那麼這個世界上就不會有那麼多罪犯了。

“如果是偽證的話,我會讓他知道在我的面前做偽證的下場是什麼。”馬德里丁冷笑一聲。

偽證就是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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