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親的父母解決不了問題。3、單親都是窮困的。4、單親的家庭很可憐。5、單親家庭都需要幫助。6、單親家庭的孩子都是有問題的。7、單親家庭的孩子都缺乏教養。8、單親家庭的孩子不容易相處。9、造成越來越多的夫妻分居或離婚的原因是女性只顧事業,只為自己,不顧孩子。為了離異家庭子女的公平利益,社會更應關注的是學校、社群如何賦予離婚者及其子女以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環境,父母應如何減少家庭衝突對孩子的不良刺激以及如何保障子女的福利和彌合其心理創傷。
隨著社會的日益開放、文明、進步單親家庭的孩子也越來越多。父母離異後,有的孩子由父母一方領著生活,有的是住在父母重新組合的家庭裡,還有的則是依附著爺爺奶奶。在新的家庭組成時,家庭成員沒有共同的家庭歷史或為人處世的共同方式,他們還可能有非常不同的信仰。此外,孩子可能處在已離異的雙親之間倍受折磨:一方是與他們生活很長時間的親人,另一方則定期看望他們。新結婚的夫婦也可能沒有時間調整,以適應他們之間新的關係。充分發揮社群教育的作用。由居委會、關工委、學校、父母單位和家庭共同配合,為這些家庭解決部分實際困難。在新加坡,離婚夫婦在離婚時,必須向法庭提出一份詳盡的有關孩子未來的計劃書,即“育子方案”,將夫妻離婚後對孩子承擔的責任,以法律檔案的形式確定下來。陳老師建議有關部門也可以借鑑他國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個具體的負責機構,在夫妻離婚後,依託社群建立檔案,對離婚家庭子女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檢查、協調,使離婚家庭子女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重組家庭的成員需要透過以下途徑加強他們間的關係:
1、承認他們的失落,並對彼此的失落感到惋惜和理解;
2、找出新的家庭作為一個整體而做決定的新方法;
3、培養和加強父母之間、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
4、相互支援;
5、保持和滋養先前的父母與孩子的關係。
父母的“自然死亡”或因“社會原因”破壞了家庭的完整性,都會造成家庭結構的變化,家庭內部力量及環境失調。家庭核心成員是經過再婚,一方或雙方往往帶有兒女的重新組合家庭。此類家庭成員關係比較複雜,來自不同的家庭成員組合,往往缺乏良好溝通交流,存在隔膜,或者代際溝通問題。帶有病態因素的家庭,或把全部的愛傾注給孩子,造成溺愛、寵愛、偏愛;或把孩子視為眼中釘,冷漠、歧視,甚至懷有惡意,以至遺棄、虐待。離婚及重新組合家庭無論對父母有多大的“解脫”,有多大的“好處”,但對子女的影響與教育,可以說沒有多大好處,留給孩子的往往是心靈上的不可磨滅的創傷。重組家庭面臨的這些問題,無疑很困難,然而他們中的大多數還是可以走出困境。一般的情況下,他們可以求助於孩子的祖父母(或其他家庭)、社會團體以及社群組織來幫助調整。但是,當孩子強烈地表現出以下狀況時,父母應當考慮向心理與精神專家諮詢:
1、獨自面對失落,從不向父母聲言;
2、在父母之間或兩個家庭之間感到受折磨;
3、封閉自己,不與人交往;
4、對“對與錯”沒有把握;
5、與任何先前的家庭成員或繼父母在一起時感到非常彆扭。
此外,如果父母觀察到以下情況持續出現,應該向心理和精神醫生諮詢:
1、孩子直接向某個家庭成員發洩不滿和憤怒或公開仇恨父母或繼父母;
2、父母中的一方感到巨大的壓力,不能滿足孩子增加的需要;
3、父母或繼父母中的一方公開喜歡和偏袒某個孩子;
4、管理孩子只是某個父母的責任而不是父母或繼父母雙方的共同責任。
5、家庭成員沒有從通常愉快的活動中得到快樂(比如學習、上學、工作、玩耍或與朋友、家庭在一起)。
只要花必要的時間,大多數重組家庭都能建立新家庭的傳統和形成新的、和諧的關係,這有助於孩子樹立自尊,增強力量,以面對未來生活的挑戰。重新穿上結婚禮服的人,必須防範可能產生的“心理障礙”,才能獲得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懷舊心理:一方因病或意外事件而亡故的再婚者,再婚後時常流露出對前婚配偶的懷念之情。
比較心理:用原配偶的優點與現配偶的缺點相比較,事事挑剔,處處不滿。
嫉妒心理:嫉妒或計較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