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對其進行強制性變遷,在農地制度改革面臨困境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在中國農村,由於不存在常規性的“家庭外”社會保障體系,因此家庭仍在很大程度上對家庭成員提供著保護以抵禦所面臨的不確定性。
經過幾千年的制度化積澱,中國的小農家庭尤其是落後地區的家庭已經習慣和接受了這種生活。因為只有如此,每個人才能在他的家族圈子裡找到適當位置安身立命;而且每個小農只有確實感到自己是緊密結合在社會中的一分子時才有著落,才覺得踏實。這種濃厚的生活在眾人之中並加強自我修養的集體主義傳統與貝克爾理論中的個人主義、契約主義和外在約束主義理念是大異其趣的。從理論上講,這種非市場的注重生活在眾人之中的圈子主義精神,是中國小農乃至後來農村經濟發展中農戶友情借貸(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基礎。這與前面討論的國家和小農家庭的特殊關係成為國家提供官方農貸的基礎一樣。可以說,在中國真正意義上的農業借貸制度一直不存在發展的前提條件,農業借貸制度的正常發展有賴於小農經濟的經營化轉型和小農家庭的個人主義取向。
中國傳統社會是以小家庭為單位的農業自然經濟社會。為維護這種小家庭農業自然經濟的社會細胞,形成了一整套完備的倫理道德規範和觀念體系,來約束父子、夫婦、兄弟及其他親屬關係。把這種家族制度擴大到社會政治生活中,“孝”與“忠”,就形成了家天下的絕對君權主義的政治統治。這就是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儒家政治倫理學說。在經濟生活中,小家庭成員的男女老少把生產勞動與生活勞動、戶外勞動與戶內勞動、主要勞動與輔助勞動、農業勞動與手工業勞動等密切地結合在一起,可以最充分地發揮和協調家族成員的功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時間、節省原材料、降低成本,中國傳統社會精耕細作高度集約化的農業就是以這種小家庭為單位承擔的。延續了幾千年的黃河文明和農耕文化孕育的小農經濟生產模式,有如臍帶一樣將中國農民和土地緊緊聯接在一起。小農家庭的基本面貌有以下特徵:
1首先,每個小農家庭都進行著大體自給自足的生產經營。他們把全家的力量主要投入農業生產,如劉邦家即常常是“呂后與兩子居田中耨”;但一個“小家”的經營單位,無論如何也達不到較高程度的自給自足,還必須依賴市場進行補充。如朱買臣夫婦即“常艾薪樵,賣以給食”,以副業收入擴大生活來源。至於鹽鐵農具之類,則更需仰於市場。以農具為例,賣主常常“挽運衍之阡陌之間,民相與市買,得以財貨五穀新幣易貨,或時貰民,不棄作業”小農家庭與商品市場尚有比較密切的聯絡。
2小農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比較平等獨立。就夫妻關係而言,由於小家庭中勞力缺乏,婦女勞動也是家庭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夫妻關係較為平等。這具體表現在雙方的結合比較自由,離婚再嫁與夫死改嫁也十分普遍。朱買臣妻即因買臣家貧,好讀書,不治產業……體現了夫妻關係的平等。
3就父子關係而言,在小型家庭結構下,成年諸子往往透過“生分”方式,從父母處分出財產而自立。這樣,在未分家之前,父親手中握有家內的經濟全權,是家庭生產生活的組織經營者。但在諸子分家、各自建立小家庭後,由於他們各自獨立經營,與父親沒有直接的經濟關係,在政治上又分別作為一家之長接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因而父子關係相對平等,子對父較少依附性。
4兄弟關係而言,兄弟婚後普遍地自立門戶,有著獨立的家庭經濟,各自獨立地向政府承擔經濟、政治義務,並且諸兄弟對父母的財產有均等的繼承權。如陸賈以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為生產。”田真兄弟三人分家,不但“田業生資,平均如一”,就連堂前一棵紫荊樹也“三人各為一分”上述情況實質上都是兄弟關係比較平等、獨立的反映。
單個的小農家庭不可能依靠自身的力量來完成“經濟條件的全部或絕大部分”的生產和再生產,正如歐洲中世紀的單個農村家庭也做不到這一點一樣。它們都需要透過交換。不同的是,中世紀歐洲農奴家庭之間的交換是在莊園內部進行的,可以由莊園管理人收集產品後進行再分配;可以是直接的物物交換或勞動交換;也有可能透過貨幣——社會通用貨幣或某種莊園內部貨幣——作中介,中國的小農家庭之間,大多數情況下,可以肯定進行的是以貨幣為中介的商品交換。地主家庭也不大能夠直接依靠佃農的生產達到自給,儘管直到土地改革時,實物地租在中國農村尚廣泛存在,但以手工業產品作實物地租的情況卻很少見到,所以,地主階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