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生產健康、歡樂,培養玩家團結協作的精神,但在“網遊”世界,我們看到的是大量的傳播暴力、**、邪魔等有害文化。我認為,網路遊戲能使青少年上癮的關鍵,在於製造“網路成癮”的現代傳染病,即沉溺性。網路沉溺指的是,上網者由於長時間和習慣性地沉浸在網路中,對電腦、電腦遊戲、網際網路以及整個網路世界的一切都產生了強烈的倚賴,甚至達到痴迷的程度而難以擺脫的行為狀態和心理狀態。網路沉溺的實質就在於,作為網路行為主體的人,喪失了行為活動的自主性,蛻變成為網際網路的“奴僕”。網路遊戲的沉溺性使青少年在行為上和心理上產生依賴感、自我約束和自我控制能力基本喪失、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出現紊亂。
網路遊戲為青少年創造了一個非常寬鬆的虛擬世界,在遊戲中可隨意殺人、放火,戀愛、結婚等,而不需承擔任何後果。現實世界中,青少年的學習和謀生等壓力越來越重,網路遊戲成為宣洩壓抑的地方。另一方面,這也暴露了當下教育的枯燥乏味,青少年厭學和反感,因而選擇逃避現實,投奔虛幻。因為在當前的教育模式下,只有在遊戲中沒有人強迫你去做功課,這個環境對青少年很有吸引力。另外,青少年在網路遊戲裡能體驗到許多極限感受,如可以目擊血雨腥風的殺戮場景,洩不快心理;可以過關斬將,感受崇拜者的眼光;可以和上千人同時邊打邊聊,交上一些天南地北的朋友。然而,這種極限式的脫離現實主流文化的制約,在產生極大的心理滿足之後,倘面對現實的時候,則極有可能以極端的手段去滿足自己的心理,從而造成悲劇。
網路遊戲的特徵是為玩家設計曲折的故事、精彩的畫面、及時的聊天。之所以能引起青少年濃厚的興趣,重要的是網路遊戲沒有結尾,玩家需要一個級別一個級別地劈殺下去,而級別的高與低、裝備的好與壞都讓他們產生強烈的攀比和虛榮心理。為了達到更高的級別就需要長時間地玩遊戲,需要花大錢去買裝備。網路遊戲經營商實質上就是給青少年銷售沉溺,讓他們無法自拔,而自己卻財源滾滾來。這種近似鴉片效果的遊戲對青少年學生具有極大的誘惑性。我走過全國各地的24o家網咖,在我所到過的網咖裡,真正上網瀏覽資訊的人很少,絕大多數年輕人都在玩各種充滿殺戮、格鬥情節的網路遊戲。一位網咖老闆直言不諱地對我說:“網咖不靠遊戲支撐,根本活不下去。”上海一家遊戲公司的設計人員曾經告訴我:“不能讓人上癮的遊戲就不是好遊戲,遊戲商就要追逐最大的經濟效益,目標自然是讓更多的人一玩上便欲罷不能。”
………【獄警日記(連載)(209)】………
我在前些章節中寫過“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
陳同海和李培英兩個貪官的不同命運,反映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刑事司法政策,這一政策可能帶來的極端後果是,為了換取“從寬”的判決結果,被告人必須放棄所有的合法抵抗。
李培英,都機場集團原董事長,因貪汙825o萬元,被判處死緩;受賄2661萬元,被判處死刑。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李氏已於8月7日在山東濟南被執行死刑。陳同海,中石化集團原總經理、中石化股份公司原董事長,受賄1。第二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李培英和陳同海均曾是權傾一方的央企大鱷,都被金錢放翻,但最後的結局,卻是一個被執行死刑,一個要在大牆內聊度“生比死好”的殘生。
陳同海的死緩判決再次引了由來已久的關於官員職務犯罪的死刑適用標準的爭論。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貪汙或者受賄1o萬元以上即可判處死刑,但這只是一個“理論”上的條款,即便是在經濟非常落後的地方,在今天貪汙受賄1o萬元也不會被判處死刑;相反,在沿海經濟達地區,涉案金額在理論上夠得上死刑的犯罪,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陳同海受賄1。9573億元,是受賄罪死刑刑罰起點的將近2ooo倍,何以判處死緩呢?相關法院事後對新華社記者解釋說:“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對其判處死刑”,之所以沒有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是因為陳“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組織不掌握的全部受賄事實,構成自”;“案後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表明其具有積極的認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所檢舉的其他人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處揮了作用”;“在偵查、起訴、審判期間認罪態度好,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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