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部分(3 / 4)

小說:噴神 作者:恐龍王

在別的型別上注‘中華’這種商標,都是絕對不可能成功的。但‘中華煙’在《商標法》立法之前好多年就在賣了,所以約定俗成給特事特辦了。

具體到這個案子裡,‘l乾媽’本來就是一個人身稱謂,很多地方的人還有認乾媽的陋習,辣醬這種東西在很多省份也都有家庭自制的習俗,所以這個字眼理論上還是有容易被混淆的可能性的,當初國家商標侷限制其註冊使用範圍,原則上也不算錯。”

三個妹子都沒學過《商標法》,花了十幾分鍾才消化了馮見雄這段說辭。

然後妹子們提出了下一個疑問:“那你說那個‘註冊了商標也只許在某一大類產品上使用’時怎麼回事呢?聽剛才的案例,連‘調味品’上註冊過的商標,在‘醃漬食品’上都不受保護,這也太扯了吧?”

“這個其實也很正常的啊,因為商標這種東西的註冊,和著作權、專利權的申請相比,難度顯得太低了。

要申報一個著作權,至少要花費無數的精力去寫一本書、一首歌或者一個軟體。要申請一個專利,更是要投入不少研發實力。而申請一個商標,理論上只要一拍腦袋想兩個字,然後給國家商標局交600塊錢規費就行了,這個成本太低。

所以如果不作限制的話,理論上一個人花個幾百萬,就能把上萬個溢美之詞都給壟斷了。照此類推,上不封頂,要是有人惡意砸錢,很快所有優美漢字組合都被用光了。

因此各國的《商標法》領域才會引用一個叫《尼斯商標分類表》的東西,把商標所適用的產品(包括實體貨物和虛擬服務類產品)分成45個大類。所以,即使今天有一家公司註冊了‘l乾媽’這個商標賣調味品,也不影響另一個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衣服,後天還能有一家公司也註冊‘l乾媽’賣汽車或者軟體如果這個牌子的汽車和軟體賣得出去的話。”

妹子們似懂非懂,但仍然覺得剛才的例子不太對:“汽車、衣服跟辣醬差得很遠,哪怕都叫‘l乾媽’,也確實不可能讓人誤會‘此l乾媽就是彼l乾媽’,但是辣椒醬和醃漬食品差距很近啊,明明是差不多的東西……”

馮見雄哂然一笑,聳聳肩:“這就沒辦法了是不是同類,是不是相近,不是讓你們用生活常識去判斷的,法律是要講條文的,是否是同一大類,唯一的標準就是《尼斯商品分類表》說了算。

《尼斯商品分類表》上前者是第30類,後者是第29類,而目前黔貴省那個‘l乾媽’還沒馳名,綜合考慮上述幾點,那就是不算侵權鄧長春這個法律空子,鑽得合情合理當然,前提是他沒遇見我。”

聽完這番解釋,馮義姬和周天音算是徹底搞明白了。

“最後一個問題”出聲的正是史妮可。或許是因為她跟馮見雄做事的經驗多些,額外想到了些操作層面的細節,“對於商標不能跨類保護的原因,我們都聽懂了。可是既然黔貴省那家l乾媽當初也知道這個情況,他們為什麼不把29類、30類乃至其他類都註冊上呢?”

“不是他們不想,估計是當時做不到。”馮見雄先簡明扼要地把核心原因提了出來,

“首先,剛才說了商標局覺得這個‘不顯著’,所以肯定是‘能少批一類就少批一類’。

其次,哪怕有人為了霸道地保護自己的品牌,對自己的商標進行防禦性的‘聯合註冊’也就是像你剛才說的,在自己還沒經營的其他型別上也註冊但只要真有別的公司在那些他沒有實際經營的品類裡實際經營經營使用了該商標,而註冊在先的公司沒法證明自己有實際使用。那麼實際使用者也有權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要求將註冊在先的人的商標無效化。”

史妮可想了半晌,可憐兮兮地說:“雄哥……你這個‘其次’好深奧啊……能不能用人話翻譯一下?”

馮見雄無奈地嘆了口氣:“就用剛才的案子來舉例吧:假設當時正牌l乾媽同時註冊了第30類的‘調味品’和29類的‘醃漬食品’,但註冊之後正牌l乾媽公司實際上沒有賣過‘醃漬食品’,而鄧長春的公司卻賣了。

這種情況下,鄧長春是可以找國家商標局申請,宣告正牌l乾媽在地29類註冊的商標無效的,案由就是‘惡意註冊,實際沒有使用已達2年。’”

“原來還有這種規定……”史妮可消化了一下剛才的話,“那一般公司怎麼證明自己有使用這些商標呢?”

馮見雄很專業地說:“很簡單啊,比如假設正牌l乾媽公司也有賣‘l乾媽’牌醃漬海鮮。找他們2年內平時銷售時候的財務開票,應該可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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