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進行書面的答辯辯論、陳述你自己之所以覺得你創新的理由。
這種通知書/修改/答辯的博弈,還至少得持續兩輪,有時候是三輪。
三輪答辯修改下來,審查員還是不給你透過的,這時候就能發《駁回申請》的決定文書了。
當然,當事人這時候依然可以再對“駁回”表示不服。
只是事不過三,這次再不服,找國知局的一線審查員已經沒用了。
《專利法》第41條、《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在這個時候,為申請人提供的救濟途徑,是找“專利複審委員會”,簡稱“複審委”。
按照舊法,找到“複審委”再次“上…訪”後。如果複審委覺得申請人還是不佔理(也就是認為一審的審查員佔理),那就直接發《維持原駁回決定的複審通知書》。
這種情況是最簡單的,也就沒後面什麼事兒了。
但複雜的是另一種情況,那就是複審委覺得“一審駁回得有道理,但你這玩意兒再給你一次機會改改,還能搶救一下”。
這時候,複審委也會下《複審通知書》,只不過內容是讓申請人再改改。
如果申請人這一次改得特別爭氣,改過之後複審委的人看了覺得很完美到了這一步,新法和新解釋,與舊法和舊解釋的分歧就出來了。
本來舊解釋的規定,是複審委看完,哪怕覺得“非常滿意、龍顏大悅”,那也是不能直接放過滴。
因為複審委只是一個行政複議的機關,不是一個常備審查機關。它就不該管這個事兒。
複審委此時此刻的正確做法,是“發回重審”。
也就是,“雖然我覺得可以”,但我無權“直接說可以”。我要讓第一次說“我覺得不行”的那個人再看一遍,讓當初說“我覺得不行”的那個人親口改口說“我覺得可以”。
而現在,根據新解釋,卻變成了複審委“我覺得可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