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設計、專利、品牌、商譽……正因為這些東西是無形的,很難估價,所以當它們被侵犯的時候,究竟該賠多少錢,往往難以用個統一的標準衡量。
而且,這裡面可以被侵犯的權利,實際上可以分到很細,就拿馮見雄眼下告的這個官司為例,人家“優品鋪子”其實從頭到尾都沒有侵犯“三隻松鼠”的商標,也沒有想刻意混淆品牌。只是拿了有馬和紗出鏡的一些指名道姓擦邊宣傳“松鼠果業”的《舌尖上的華夏》劇照、片段來歪曲宣傳。
但這毫無疑問也是侵權的。
拿後世加多寶和廣藥這種著名官司對比一下就知道,加多寶一開始要用“王xx”這個商標,會被告。改用加多寶的名字後,哪怕宣傳“國內銷量領先的紅罐涼茶”,依然會再被告一次,因為當初的包裝設計上也是有工業產權的,有些特定風格和設計不能混淆總之在商譽宣傳領域,能被告的點很細很碎,無法一句話概括。
廢話少說。
那麼,界定侵權不當得利和被侵權的損失,要怎麼算呢?
一般是這樣的:被侵權一方,如果沒有這次侵權,其銷量會有多高,如今差額是多少,乘以純利潤率,大致核一個損失額。
侵權一方,則按照如果不侵權,他只能賣多少,侵權後賣了多少,多賣的部分乘以利潤率(這裡只是大致概述一個原理,大家別當法律看,我們要嚴謹。相關細節去查案例判決書吧)
在專利侵權案中,這兩個數字是最清楚的,因為不侵權的話一個都不許生產不許賣。所以侵權者賣了多少,統統都算不當得利。
但品牌就複雜了不假冒別人的牌子,只要產品本本分分做好,一樣是可以賣出去的。原告如果要說“他換了雜牌一個都賣不掉”,這顯然得不到法官的支援。
這時候,就要證明自己的商譽值錢,或者在名譽權案件中,要證明當事人公民的個人名聲值錢。
可惜,馮見雄和馬和紗這幾天剛好身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