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1部分(2 / 4)

小說:明星檢察官 作者:吹嘻

具體(特定)案件的偵查情況進行報道。

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目的在於:

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串供或毀滅證據,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相關人員的名譽、**等人格權和人身安全等。

但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並非指任何資訊均不得公開。

首先,此原則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偵查過程中。

如果案件已經審理完畢,且法院已經判決,那麼案件的大部分資訊都可以對外公開。

針對社會關注的案件,媒體可以報導,因為民眾具有一定的知情權。

另外,在特定條件下,偵查過程中的偵查行為及相關資訊也可以對外公開。

偵查過程中,偵查公開的目的主要在於:宣示當局打擊犯罪的決心;維護公共利益;呼籲民眾協助;澄清視聽等。

劉志遠此時決定公開偵查,目的是呼籲民眾協助,讓民眾提供相關線索,幫助警方尋找吳載玄的下落。

如果單從工作程式來講,劉志遠的做法合乎規定,也看似很有道理。

可金允浩卻不這麼認為。

此時不能確定吳成燦就是綁匪,因為缺少決定性證據,綁匪可能另有其人。

退一步來講,即便吳成燦真就是綁匪,那依照現在的發現,也無法確定此案沒有其他共犯。

如此做法,根本就是賭博行為,不顧吳載玄的安危。

一旦劉志遠判斷失誤:吳成燦不是綁匪,或者還有其他共犯,那吳載玄將會非常危險。被激怒的綁匪。可能直接對吳載玄下死手。

到那時。可就說什麼都晚了。

劉志遠召開記者會。對外界公佈‘公開偵查決定’。

與其說他想讓民眾幫忙尋找吳載玄的下落,還不如說是他想要搶奪主要辦案者這一身份,搶奪英雄這個身份。

在他的理解中,即便吳載玄真的出現意外,也沒關係。

因為抓到了三大懸案的犯罪者,這一個功勞足夠掩蓋其它所有過失。

他為了名望已經不顧吳載玄的安危了,失去了司法工作者應有的責任心。

這才是金允浩真正氣憤的地方。

金允浩對申東海吩咐道:“現在公開偵查此案,如果綁匪另有其人或者還有共犯。那麼對方很快就會收到訊息,到時候吳載玄就危險了。

這個時間也許是半小時,也許是一小時,誰也說不定。

所以,通知大家拿出吃奶的勁兒,搶在綁匪收到訊息之前,找到吳載玄的下落。這不是交代,而是命令!死命令!”

金允浩很少強迫屬下工作,他能說出這種話,顯然表示他已經急了。

獲知情況的嚴重性後。申東海高聲應是,隨即向監視科眾人轉達了金允浩的話。

旁聽了完整對話內容後。徐賢和秀英兩人擔心不已。

徐賢蹙眉,喃喃道:“怎麼會這樣?如果綁匪真的另有其人,那吳載玄豈不是……”

秀英悽慘一笑,這種事情她看過不少,雖然知道,但絕不認同。

兩人手牽著手,一起為吳載玄祈禱。

而金允浩則用實際行動表示自己的態度,他加大了油門,飛快的開車趕回首爾。為及時找到吳載玄的下落,爭分奪秒。

………

二十分鐘後,金允浩開車進入了首爾市區,車內的廣播開始報導記者會的相關內容。

三十分鐘後,調查組工作取得突破性進展。

尹國洪親自彙報道:“出現在吳成燦家附近的輪胎印跡,屬於一輛轎車。

我們調查了附近的主要交通路口監控,一共發現了32輛可疑車輛。

現在時間緊張,來不及一一調查。

但是在這份可疑車輛名單中,我們發現了值得注意的資訊。

其中一輛可疑轎車的車主叫李宇信,他就是18年前李亨浩綁架案的受害家屬。”

李宇信是誰,金允浩當然知曉。

聽到這個名字後,金允浩一個急剎車,隨即將汽車停在了路邊。

金允浩震驚的反問道:“確定是李宇信?”

尹國洪言之鑿鑿:“確定!車輛註冊資訊是如此顯示。另外,當地的路口監控也拍下了他開車的畫面。我們確認過,就是李宇信本人無疑。”

金允浩追問:“時間?”

尹國洪立即答:“三天前上午。”

………

獲知這份訊息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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