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規定,其實就是列強欺負清政府對這項權力不清楚,不重視。這些規定暗含三點,一是外籍船隻進出中國口岸時有權自由僱用引水人,二是任何人,包括外籍人,都可以申請在中國擔任引水人,三是引水事權操縱於外國領事手中。這些規定,中國引水業納入了依附型發展道路,埋下了引水權喪失的根由。
當時,中國引水業方處於起步階段,專門的中國引水人非常少,多由漁民、船戶兼營引水。在外國領事、商人以及航運勢力的支援下,外籍引水人紛紛躋身各通商口岸引水業。及至第二次鴉片戰爭之後,通商口岸增多,引水業也在更多港口興起。制定全國性的引水法規,建立統一的引水管理制度,遂成為引水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但當時清政府依舊缺乏這方面的自覺,對此漠然處之。這又給外籍勢力以可乘之機,他們積極策劃制定引水規章,試圖將中國引水業的管理權,集中到自己手中來。
1867年,駐北京的外國公使團,正式向清政府提出要求制定一份全國性的引水法規。這一提議為清政府所接受。而制訂這一引水法規的,就是已經被清政府所看重、信任,並且擔任了海關總稅務司羅伯特。赫德。 就這樣,在公使團的操縱和赫德的蓄意引導下,一份《中國引水總章》草案很快出**,並得到了清政府總理衙門及公使團的認可。試行一年後,赫德又對這份章程稍作修改,於1868年再次頒行各港“試行”。不過,說是“試行”,這個章程卻一直施行到了現在,足足過了28年(真正的歷史是66年)。
《引水總章》規定,凡是與中國簽訂了通商條約的國家,其公民與中國人一樣,都有資格申請擔任通商港口的引水人。全國的引水管理權,集中於海關總稅務司手中。在總稅務司的領導下,根據《總章》的精神,各港分頭制定地方性引水章程,並負責本港引水事務的具體管理,各港負責引水事務的結構,是各海關稅務司下屬的理船廳,其長官為港務長。由此,一個以海關總稅務司核心、以各港理船廳為樞紐的全國性引水管理體制,遂得以建立。《總章》頒行後,中國沿海各港口的引水業,即在這種體制內執行,六十多年裡,一直未有大的改變。
表面上,這種體制有利於維護中國的引水權,因為從名義上說,海關是中國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但問題在於,其一,海關係統完全被外籍人,尤其是英國人所控制,並服務於外國對華經濟、政治攻略,因而主觀上並無維護中國引水權的動機。其二,海關並沒有掌握引水事務的全部權力,因而客觀上無法抵制外籍勢力對中國引水權的侵奪。《總章》規定,除了港務長之外,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在港口引水管理上,也有很大的發言權。譬如,在引水人考選時,外國領事和外國商會代表,即佔了四票中的兩票,還有兩票,為引水人代表和港務長自己。可引水人代表往往也是外籍人。這樣,在外籍勢力佔絕對優勢的情況下,能夠透過考試、取得證書,並正常執業的引水人,幾乎都是外籍人。外籍港務長即使有意維護中國的引水權,也力不從心。更何況他們還沒有這種想法。
引水事權既為外國勢力把持,外籍引水人遂逐漸將中國引水人排擠出去。在上海港,從1871年開始,就從未增補過中國引水人。而原有的中國引水人也迫於外籍引水人的壓力,不是辭職,就是提前退休,如今已經沒剩下幾個人了。可以想象,再往後,中國的上海港可能就不會再有中國自己的引水人。而不僅在上海港,其它沿海通商港口莫不如此。由是,中國新興的引水業變成了一個“國際性”的行業,而本國人反被排斥於其外。
引水權的喪失,不僅侵害了中國引水人及航運業的利益,也嚴重威脅中國的國防安全。
本來,這一次的談判有許多內容其實都是郭金章向李鴻章提起的,甚至經濟特區之類的東西都還是郭金章透過種種手段和極具危言聳聽性質的言辭逼著李鴻章答應下來的。可是,日本向英國訂購的五艘軍艦,還有這個引水權有事情,卻是李鴻章自己提出的。
可李鴻章為什麼會想到這麼一個生僻的權力呢?原因再簡單不過,老頭受過教訓!深刻的教訓!血的教訓!
原來,中法戰爭期間,1884年8月,上海港的英籍引水人托馬斯,這個拿著中國薪水的洋鬼子竟然引領法**艦進入閩江,參加中法馬尾海戰。結果,因為托馬斯的引領,法**艦長驅直入,打了福建水師一個措手不及。此役,清朝福建水師全軍覆沒,法軍卻幾乎沒什麼損傷。雖然戰後大家都怪罪當時福建水師的主要將領們畏敵怯戰,棄艦而逃,使得水師群龍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