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實有利於淮軍,假以時日,必能力取。但如前所述,軍機處和曾國藩正在催調黃翼升水師,並已發下最後通牒:再不應調,即興參辦。果真參辦,水師勢必調離;水師調離,城圍勢必鬆懈;城圍鬆懈,克復必成虛願。程、李當日並不能預知苗沛霖即將覆滅,而是以為黃翼升水師必在短期內離開江蘇,赴淮協剿。那麼,如何在水師離開前最大限度發揮水師的作用,成為淮軍戰略考量的首要甚至是唯一因素。水師在,可以繼續攻城,但不能保證如期攻下;水師不在,則遑論攻城,並因此減輕敵軍的壓力,得隨時提防敵軍的反攻倒算;江蘇攻守大局,敵我消長之勢,將為之大變。為避免出現此種局勢,其戰略決策必須遵守如下原則:招降較之克城,用力較省,用時較短,故攻城不如招降。投降、受降,須進行談判;水師隨時可能調離,則談判必須速戰速決,否則水師撤離,敵方壓力驟減,便會拒絕投降。談判要快,唯一的辦法就是不糾纏細節,有求必應,甚至主動犧牲權益。於是,程學啟在洋澄湖談判中,答應了所有不合理、無法履行的條款。於是,郜永寬等人在五天內 履行了合同義務,於二十五日來到淮軍大營,要求李、程履行相應義務。於是,李、程因無法執行合同,遂悍然違約,殺人滅口。 李鴻章、程學啟鑑於水師不日離蘇的現實困難,以招降代替攻城;鑑於談判條款不可執行的法理侷限,以殺降代替撫降。這就是殺降事件的真相。 談判初始,程學啟欺騙了郜永寬等降人以及戈登這個保人。隨即,向李鴻章彙報,並告知事成後殺降的“方略”。李鴻章“踟躇三晝夜,不能決”;所以如此之故,無非三個原因:首先,談判條款過於離奇。李鴻章知道朝廷不僅不會同意,甚至會因此進行責罰(勝保於本年初被殺,罪狀之一就是“養筴貽患”);其次,倘若因此不得不殺降的話,前所列舉殺降之禍及輿論壓力,必將集矢於作為統帥的己身,自己應否承受?能否承受?最後,戈登身為保人,殺降勢必玷汙他的名譽。彼人一怒之下,是否會引發常勝軍和淮軍交惡乃至“開仗”,甚而導致中、英兩國的外交危機?場面鬧大,能否“駕馭在我”,實無把握。他“三晝夜,不能決”,程學啟可沒心思看他“踟躇”,故“以(離)去要(挾)之”。但求成功、不擇手段,即所謂“小人無忌憚”的很忍之心,終於佔了上風,就這樣,他半推半就參與到殺降事件中,並著手佈置善後事宜。程學啟對降人可以一殺了之,李鴻章作為一軍統帥,乃是最終責任人,則需考慮到事後的危機公關。 一個是道德、輿論層面的公關。伯牛作為歷史愛好者,可以將這個先騙降後殺降的故事原原本本、清清楚楚的講一遍,他卻不能。因為,殺降不過是“暴虐”,依照雷鋒同志所說對待敵人要像秋風掃落葉般殘酷無情的名言,過分一點而已,尚無傷大雅;倘若此前還有騙降的勾當,那麼,他就不但破壞了“惟名與器不可以假人”(招降談判,李、程實為政府代表)的政治原則,也觸犯了“人而無信,不知其可”的聖門家法。較之“暴虐”的惡名,這才是真正的生命中難以承受之輕,他務必要文過飾非,盡行撇清。因此,他在報告中混淆次序,調換因果,將敵我經談判確定的“成議”置換為敵方臨時倡發的“動議”,將有組織有預謀的殺降解釋為倉促應變的“立斷當機”。藉此資訊不對稱之故,外界看到他的“第一手”材料,儘管對殺降不無微辭,但也能體諒他那份不得不如此的無可奈何。如此公關的結果就是:朝廷沒有一絲指責,並譏諷“夷人”的抗議是“不明事理” ;同儕不僅不譴責,甚而設身處地,予以褒揚 ;洋商以及英國外交官們在經過初期條件反射的憤怒之後,漸漸“淡然”,甚而“以殺偽酋為是” 。 還有一項公關,稍嫌麻煩,就是如何安撫戈登。那時候,中外人士尚未就人權、公法等“普世價值”取得共識,李鴻章這套便宜行事的說辭,尤其不能說服特別重視榮譽的戈登將軍。戈登在崑山知道這個訊息後,“深感恥辱和極度傷心”,發誓要消滅李、程和“實際上他懷疑參與將諸王斬首和蘇州屠殺的任何中國官員” 。據聞,他“自攜短銃以覓之” ,要和李鴻章進行一次私人決鬥。但是,此時的淮軍,已經不是初抵上海規模,而常勝軍“除炸炮外,攻剿不若我軍”,所以,戈登“屢稱對仗”,李鴻章“亦不甚懼怯也” 。凡敢於利用、玩弄、出賣他人者,首要考慮的就是事態激化後是否有以制之,否則,就成了玩火自焚。淮軍實力足以彈壓常勝軍,早在李鴻章和程學啟的算計之中,戈登熟知彼己,自也不敢意氣用事。雙方不發生火拼,則事態尚未惡化,則公關之術猶有用武之地,李鴻章針對戈登實施的公關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