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乃趁丁父憂的機會,撒手回湘。抵湘後,寫信給在江西繼續戰鬥的李元度,訴說對他的感謝和愧疚。所以感謝者,謂李元度三年間始終如一的支援;所以愧疚者,臨行匆匆,來不及用保舉的方式對李元度進行回報 。最後說,對於李元度的高情厚誼,“鄙人蓋有無涯之感,不隨有生以俱盡” 。為彌補這份歉疚,山居無職的曾國藩提出與李家“締婚姻而申永好,以明不敢負義之心” ,並勉勵李元度(時已回鄉省親)“努力作人;明歲當與足下索侄女婿耳” 。在無法酬以官爵的時候,結為秦晉之好,庶幾稍能安慰比曾國藩小了十歲的李元度。 咸豐八年七月,曾國藩再度出山。十月,湘軍第一名將李續賓、曾國藩弟國華戰死於安徽三河鎮,“痛憤之餘”,曾國藩急召在家奉養母親的李元度,叮囑他“千萬速來” 。李元度不負期望,聞命即行,其時,李母“病殊未愈,將成半身不遂之症” 矣。李元度這次來營,曾國藩並未委任軍事,而讓他充任文案。因為,李元度雖在最困難的時候親臨戰陣,為湘軍穩住了陣腳,但他實在不是一個合格的軍事人才。李元度有一手“敏捷清挺無俗塵”的好筆墨,任“參謀”“可得一當”,並不適合“專以治兵” 。咸豐五、六年間的李元度,更像是軍無大將、聊以充數的廖化,客觀上不無作用,主觀上則不洽人意。略引五、六年間曾國藩對他的批評,讀者可觀大概: “足下專好說吉祥話,遇有小事不如意輒諱言之”(五年七月十六日);此處批評李元度報喜不報憂,軍情不實,埋下諸多隱患。 “足下條理精細,而處事恆黯於大較;不解何故”(五年七月廿四日);“仁弟論文,則按脈切理,絲絲入扣;臨事,則浮光掠影,曾無極深研幾之意”(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此處直揭作為文人的李元度能言不能行的痼疾。 “前此屢接函稟,言湖口賊不過千餘,他處探報亦然。近日尊處勝仗稟報前後共殺賊二千有餘;而湖城之堅如故,賊船之悍如故”(五年八月十五日);“自撫(州)來者皆言城內之賊不過二千餘人,老長髮不過數百;前後書牘所報殺斃受傷之賊,殆以萬計,而賊焰轉張。頗不可解”(六年五月九日);此處批評李元度謊報戰功。 “掘墳告示切弗再貼,尤不可用賤銜。凡舉事為千萬愚人所喜而為一二有識所笑,君子弗為也”(同上);當日,江西民眾樂於“從賊”,群相呼應 。李元度不在安民、治軍上想辦法,卻提出一個挖祖墳的創意,希冀藉此懲罰“從賊”的紳民,他並在告示上冒用了曾國藩的欽差大臣名義。曾國藩認為此種“辱及先人”之舉大為不妥,必為“有識所笑”,故加以勸阻,並特別囑咐不可冒用“賤銜”。 “麾下平江勇與恆態微有不同者。他處營官、哨官,各有賞罰生殺之權,其所部士卒,當危險之際,有愛而從之,有畏而從之。尊處大權不在哨官、不在營官,而獨在足下一人。哨官欲責一勇,則恐不當尊意而不敢責;欲革一勇,則恐不當尊意而不敢革。營官欲去一哨,既有所憚;欲罰一哨,又有所忌。各勇心目之中,但知有足下,而不復知有營官、哨官。甄錄之時,但取平江之人,不用他籍之士;‘非秦者去,為客者逐’ 。營、哨之權過輕,不得各行其志;危險之際,愛而從之者或有一二,畏而從之,則無其事也” (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此則批評李元度治軍不遵守湘軍“家法”,並在軍中大開地域歧視之風,為患實巨。湘軍“家法”,其本質在於三“宜”:文法宜簡,事權宜專,情意宜洽。李元度以文人治軍,最大的弊病就是做不到事權宜專。什麼是事權宜專呢?曾國藩說: “一營之權,全付營官,統領不為遙制;一軍之權,全付統領,大帥不為遙制。統領或欲招兵買馬、儲糧制械、黜陟將弁、防剿進止,大帥有求必應,從不掣肘”; 用今天的話說,就是一種徹底的層級責任制。湘軍內部,由勇丁而什長而哨官而營官而統領而大帥,層次分明,逐級負責;既不許越級報告,也不許越級指揮。形成這種制度的本質原因,則根源於湘軍的招募制度。嚴格按照湘軍營規來組建部隊,那麼,營官由統領挑選,哨官由營官挑選,什長由哨弁挑選,勇丁由什長挑選。什長以上的各級軍官皆有專權,皆負專責;而自士兵以至軍官,俱只聽命於其直管上級,心無旁騖,職有所專。上級對下級,只問點名是否應卯、遣調是否及時、作戰是否出力;而下級本轄之權,尤其是人事權,上級例不干涉。因為,治軍最重要乃至唯一的目標,不過基層士兵於危險之際能夠懍遵軍令、以命相從而已;要做到這個目標,前提則在於日常訓練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得紮實可靠;能否做好這兩項工作,又賴於各級軍官對本轄人員的有效管理;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