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2 / 4)

是“差事”;丁憂在籍,是鄉紳;前侍郎的正二品官銜,則可以在和自巡撫以下的官場打交道時獲得尊重。出省以後,曾國藩經常慨嘆自己“不官不紳”的身份,導致辦事不順;建軍之初,卻正賴於這“不官不紳”的身份,免去了很多制度上的麻煩。法律規定,在籍官員不能干涉家鄉公務,他奉了旨,卻可以練兵、剿匪乃至查吏、辦捐;辦團經費,有官撥、捐輸兩種來源,諭旨規定“一切經費均歸紳耆掌管,不假吏胥之手” ,他身無實授官職,恰好可以“紳耆”的身份上省要錢,下鄉勸捐;民團和官府、官兵之間,總會有這樣那樣的矛盾,他仗著前侍郎正二品的威望,可以出面調和。這種關係可以總結為:羅、王沒有曾國藩的支援,建立不了新軍;曾國藩沒有羅、王的湘勇,卻可以另行招募,建立新軍。所以,他才是湘軍真正的領袖。 但是,隨著這種關係的建立,曾、王之間的衝突也與之俱來。這種衝突,在表面上表現為制度與戰術之爭。 咸豐三年夏,江忠源助守南昌,兵力不夠,向湖南請援。羅澤南、江忠淑等人率湘鄉一千人、新寧(江忠源故鄉)二千人分兩路赴援。江忠淑初經戰陣,行軍不備偵探,在瑞州猝遇埋伏,全軍潰散。羅澤南所部雖然闖進城內,但是陣亡八十多人,其中包括其弟子謝邦翰等四人。這四個人是王錱的鄰居、同學,也是最要好的朋友,王錱聞訊大怒,“誓率湘中子弟慷慨興師”,“為諸人報仇雪恥” ,恰好與曾國藩擴建湘軍的思路不謀而合。但是,在誰統領這支部隊的問題上,曾國藩卻別有想法,他認為王錱雖然“忠勇冠群,馭眾嚴明”,但是“局量狹隘,只堪裨將” 。募集三到四千人的話,只能自統一營,其他各營需由他人管帶。王錱當然不覺得自己只是統領數百人之才(湘軍初期營制並沒有硬性規定每營五百人,而是上下浮動百餘人左右,粗別為大營小營),為此憤憤不平。 王錱的軍事才能,體現在實戰和理論兩個方面。實戰,則以平定省內暴亂和防禦太平軍進攻湖南為主要成效。湖南衡、永、郴、桂四州,在太平軍起事後,經常爆發大小不等的農民起義,“動輒帖粵匪之偽示,張太平之逆旗。甚至乞兒偷盜,三五成群,亦敢倡言謀亂,毫無忌憚” ,王錱所到之處,次第平息。咸豐四年至七年間,太平軍從江西、兩廣等地屢次來犯(其中包括石達開率領的精銳部隊),王錱也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淹,撐住了湖南一省的門戶。太平軍中,甚至有“出隊莫逢王老虎”的忌諱。理論方面,則在建軍初期,已經著成《練勇芻言》一書 ,對於軍隊的營制、職司、號令、賞罰和練法,都有詳細的規定。胡林翼曾在湖北重印此書,奉為鄂軍的圭臬 。左宗棠在王錱病亡後,接管了他的部將和士兵,營規制度也一併繼承,賴此肅清閩浙,鼎定西北。可見,王錱是一位非常優秀的統帥,當曾國藩奉旨北上援鄂,肅清江面的時候,自然應當帶上他,以為輔佐。可是,出征的名單裡,並沒有王錱的名字。這是為什麼呢? 要解釋這個問題,不得不說說曾國藩被逼離開省城,移駐衡陽的事情。&nbsp&nbsp 。。

出長沙記

自從曾國藩三年元月到長沙,短短半年間,就把滿城文武都得罪了。 得罪文官,是因為他在行轅內設定的“審案局”。他的審案局類似於今天的“嚴打辦”,專管治安案件,凡有被舉報從匪、搶劫及其他嚴重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犯罪嫌疑人,統統屬於“審案局”承辦範圍。解到之後,只有三種處理辦法:“重則立決,輕則斃之杖下,又輕則鞭之千百”。審案局並不尊重正常辦案程式,即使已被州縣立案、尚未就審的嫌疑人,也是“聞信即提來”,“即時訊供,即時正法,無所期待遷延” 。不但一般“惡民”他要殺,“公務員”也不放過:“有上言胥吏貪恣,輒捕治斬之” 。他自覺為民除害,問心無愧,即使“身得武健嚴酷之名,或有損於陰騭慈祥之說,亦不敢辭” ,而且“三月以來僅戮五十人,於古之猛烈者,曾不足比數” 。這是一到四月的資料,而到七月底再統計,審案局共殺掉二百多人 ,勢頭越來越“猛烈”,可以媲美古代酷吏了。但是,案子就是錢,案子就是人情,曾大人把案子都拿去了,全省上下,自布政使以至知縣的人情、案費就都不見了,人家能沒意見嗎?所以,長沙城中“文法吏大譁”,都看不慣他(當時官紳李瀚章、魁聯、朱孫詒、郭嵩燾、歐陽兆熊等都給他寫信,表示了不同程度的抗議)。巡撫駱秉章也不以為然,想要制止他。但是皇帝支援他,還鼓勵他“務期根株淨盡” ,所以“未有以難也” 。 越俎代庖的治安嚴打,得罪了文官,恪遵職守的練勇治軍則得罪了武將。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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