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1 / 4)

總後臺”,公開登報,煽動迫害。姚文元夥同張春橋,誣陷迫害前上海市委第一書記陳丕顯、市長曹荻秋等領導幹部。1976年春,他把南京、北京等地群眾悼念周恩來總理,反對“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革命行動,誹謗為“反革命逆流”,“是沒落垂死勢力的掙扎和瘋狂反撲的一種表現”,“有一個地下資產階級司令部”。誣陷革命群眾是“反革命分子”。指使魯瑛派人蒐集材料,編寫《情況彙編》特刊,施行誣陷迫害。並在他的日記中寫道“要槍斃一批反革命分子”。姚文元還夥同張春橋,在1967年5月7日,支援原山東省革命委員會主任王效禹,製造濟南武鬥事件,鎮壓群眾,造成重大惡果。

上述所有大量的事實證實,姚文元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積極參與者,是這個集團的主犯,是這個集團的“喉舌”。

3。 被告人姚文元在事實面前,拒不認罪。他把他的反革命罪行,無理辯解為錯誤和嚴重錯誤,抵賴狡辯,推卸罪責。

根據我國《刑法》第92條、第98條、第102條的規定,建議特別法庭對姚文元的反革命罪行,依法予以懲辦。

接著,由被告人姚文元進行辯護。他在法庭上將他早就準備好的辯護稿,一層層展開,讀道:

“(1)我和林彪掛不到一起,同林彪的反革命罪行更掛不到一起。(2)關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透過陳伯達、姚文元控制輿論工具這個控告,這在林彪這一部分是完全不符事實,在江青這一部分,我認為在主要的方面也是和事實不符合的。(3)起訴書指控張春橋和我誣衊上海市委、汙衊陳丕顯同志,希望法庭根據證據,說清楚張春橋要負什麼責任,我要負什麼責任。(4)起訴書指控王洪文去長沙那一次我有參加汙衊迫害周恩來總理之罪,這同事實不符。(5)到湖南去這一次,究竟是誰定的調子,到底去之前,我知道不知道,我請法庭根據事實加以判斷,根據法律加以衡量。(6)起訴書指控我在天安門廣場事件中,把群眾的革命行動,扣上‘反革命分子’,‘一小撮壞人’等的帽子,是煽動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我認為我的問題同這個罪名連不到一起。(7)關於起訴書列舉的文章。文章並沒有把各級黨政軍領導機關的老幹部誣陷為‘走資派’,‘老走資派’和‘資產階級民主派’,而是攻擊了一部分幹部。我覺得不能把文章中凡是使用‘走資派’這個名詞都叫反革命煽動。”

對姚文元第四次開庭 法庭辯論(2)

被告人姚文元辯護後,辯護律師韓學章發言,為被告人姚文元從以下幾方面進行辯護:

“本案是一個反革命集團案件。在確定反革命集團中的各個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時,既要把反革命集團的主犯和從犯加以區別,又要把各主犯之間在反革命集團中所處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加以區別。江青是這個反革命集團的為首者,被告人姚文元是這個反革命集團的主犯之一。需要指出的是,被告人姚文元的某些犯罪活動,是在江青指使下實施的。例如,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第10條指控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曾密謀策劃,由王洪文到長沙向毛主席誣陷周總理、鄧小平等搞篡權活動,阻撓鄧小平出任第一副總理。1980年11月26日法庭調查時,被告人王洪文供述:江青召集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去釣魚臺一起密謀,並提出要王洪文去長沙向毛主席誣陷周總理和鄧小平同志。11月26日王海容、唐聞生出庭作證時也說:江青於1974年10月18日白天和晚上兩次找她們到釣魚臺,要她們陪外賓到長沙時,把江青等人誣陷周總理、鄧小平的話轉達給毛主席。由此可以看出,當時召集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到釣魚臺密謀策劃的是江青;決定要王洪文到長沙向毛主席誣告的也是江青;要王海容和唐聞生再次到長沙轉告的還是江青。因此,很明顯,在這一犯罪活動中,江青應負主要責任,被告人姚文元是密謀參與者之一。在密謀中,姚文元曾說過‘大有廬山會議味道’。當然要負一定罪責。但是,同江青比較起來,畢竟是有著重要區別的。根據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特別檢察廳起訴書指控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動上海武裝叛亂的罪行。起訴書第46條指控被告人姚文元於1976年5月7日,在北京對上海寫作組成員陳冀德說:‘文化大革命是暴力,###是暴力,將來的鬥爭也還是暴力解決問題’。陳冀德回上海後向馬天水、徐景賢等人作了傳達,因而起訴書認定,這是為上海武裝叛亂進行輿論準備。起訴書的這一指控,我們認為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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