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部分(4 / 4)

革命活動極力效勞。”

檢察員孫樹峰對被告人吳法憲的犯罪及其原因作了全面的揭露,然後指出:“上述事實充分證明,被告吳法憲積極追隨林彪,長期進行篡黨、篡國、篡軍,禍國殃民,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反革命犯罪活動,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起著組織領導作用”。

最後向法庭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吳法憲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犯,犯有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衛社會主義制度,鞏固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請法庭依法予以懲處。”

檢察員發言後,被告人為自己進行了辯護。吳法憲說:“我確確實實對國家、人民、軍隊帶來了災難和損失,我負有重大罪責。”“剛才檢察員講到我的罪行,都是有真憑實據的,人證物證都在,我過去也是這樣交待的,所以我沒有什麼要辯護的。有個別地方我確實不知道,但這不關大事,我徹底認罪服從法庭的判決。”他希望法庭能考慮給他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贖罪的機會”。吳法憲的發言,主要是表示認罪,但他也說到“有個別地方我確實不知道”,這可是一句有力的辯護。接著他又說“但這不關大事,我徹底認罪”,反映了他個人的心態,反映了“文化大革命”中專案人員常說的“問題不在大小,關鍵在於態度”對他的影響。

對吳法憲第五次開庭 法庭辯論(3)

輪到辯護人發言了。吳法憲的辯護人馬克昌律師從三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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