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法庭在量刑時能夠考慮他的這一較好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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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吳法憲第五次開庭 法庭辯論(4)
最後,馬克昌律師對自己的辯護髮言作了簡明扼要的概括,並向法庭建議對吳法憲依法從輕判處:“總之,我們認為:被告人吳法憲雖然是林彪和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之一,犯下了嚴重的反革命罪行,但是,他也具備著一些可以從輕判處的條件。因此我們希望特別法庭根據我國《刑法》第1條所指出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在量刑時考慮上述情況,對被告人吳法憲依法從輕判處。”這時旁聽席上有人低聲議論:律師還是真的為吳法憲辯護呢!
辯護人馬克昌發言之後,檢察員馮長義認為辯護髮言輕視了吳法憲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的作用和造成的嚴重後果,於是要求發言,這就形成了第二輪辯論。他在發言中列舉事實,說明吳法憲積極主動為林彪出謀劃策,組織實施反革命陰謀活動,在林彪反革命集團中是起組織領導作用的。
隨後,審判長伍修權問吳法憲有什麼要講的?吳法憲說:“沒有辯護的,公訴人講的都是事實。”他供認,他犯罪的根本原因是他“有反革命野心”,“想跟著林彪往上爬”,“結果越陷越深,犯下了嚴重的罪行”。他再次表示和要求:願意服從特別法庭的判處,希望給他一條悔過自新之路,今後重新做人。
接著辯護人周亨元就吳法憲的認罪態度作了簡短髮言,而沒有針對馮長義的第二輪發言進行辯論。周亨元指出:吳法憲不僅自己積極交待問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說明他在犯罪後所持的態度是比較好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考慮這一情節,從輕判處。檢察員馮長義再次發言,表示對辯護人提出吳法憲認罪態度比較好,沒有異議。這樣就結束了法庭辯論。
於是審判長讓被告人吳法憲作最後陳述。吳法憲的最後陳述很短。他說:“我死心塌地跟著林彪走,犯下了顛覆無產階級專政的罪行。”他表示沒有什麼可說的,他服從法庭的判處。
吳法憲最後陳述結束,審判長伍修權宣佈:“在審判過程中,給了吳法憲充分的辯護權和最後陳述權。對公訴人的發言,辯護人的辯護,以及被告人吳法憲自己的辯護和陳述,法庭在評議時,將予以考慮。被告人吳法憲退庭後等待宣判。”
值班法警將吳法憲帶出法庭之際,他要求法警能讓他見一見他的辯護律師,表示他衷心的謝意。法警告訴他,現在不便與律師會見,他有什麼話可以代為轉告。於是吳法憲說,這些年來,沒有人為他說好話,今天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髮言,為他說了好話,他從內心裡表示感謝,不僅他感謝,而且他的家庭、他的兒女都會感謝。法警將吳法憲的這些話,如實地向兩位辯護律師作了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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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姚文元 法庭調查(一)(1)
姚文元由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審問,第一審判庭設在北京正義路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大禮堂,大禮堂有1000多個座位。
1980年11月24日下午,開始了對王洪文、姚文元庭審。這是對“四人幫”被告人的第一次開庭審問,特別法庭、特別檢察廳都極重視。
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副庭長伍修權、曾漢周、黃玉昆和17名審判員出庭。第一審判庭審判長曾漢周主持審判活動。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清、副廳長喻屏、史進前和5名檢察員出庭。姚文元的辯護律師韓學章、張中到庭,在辯護人席上就座。
法庭在審問王洪文結束後,即對姚文元進行審問。首先,法庭就起訴書指控姚文元夥同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密謀,由王洪文到長沙向毛澤東主席誣告周恩來、鄧小平等,阻撓鄧小平出任第一副總理的事實進行法庭調查。
審判員張敏問姚文元:“1974年10月17日晚上政治局會議之後,有哪些人到釣魚臺17號樓去,是誰通知你去的?”
姚文元精神顯得非常緊張,手裡拿著一疊準備辯護用的材料紙,一時難找到回答問題的材料,結結巴巴回答:“是江青通知我去的,去釣魚臺17號樓,不止我一個人,還有王洪文、張春橋。”
審判員問:“你們在一起策劃了些什麼?你說了些什麼?”
姚文元回答:我攻擊鄧小平副主席,主要是根據鄧小平副主席在會上講“老是這樣子不好合作”,批評江青的態度。我就把過去毛主席說過“路線對好合作,路線錯難合作”的話,和鄧小平副主席抵制江青聯絡起來,攻擊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