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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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下1200個旁聽席已坐無虛席。他們來自全國各地,有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各民族和解放軍的代表,有受害者和家屬代表,按法庭要求於下午2時50分入庭就座完畢。當法庭響起兩次警鈴聲後,2時55分,值庭法警、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相繼就位。這一天在辯護律師席就座的是甘雨霈、韓學章、張思之、王舜華、馬克昌等5名律師,另外5名受委託及指定的律師以及參加律師組工作的律師都就座在旁聽席。接著,書記員郭志文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規則》,這一規則是為保證這次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專門制定的,於198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第一次會議透過。它的內容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規則

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由庭長、審判庭審判員主持審判活動,指揮值庭人員、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特別法庭第一、二審判庭開庭,須有半數以上審判員出席。

第二條 訴訟參與人在法庭上發言、辯論、陳述,須報經審判長許可。對於與本案無關和無理拖延訴訟時間的發言、辯論、陳述,審判長可予制止。

第三條 旁聽人憑特別法庭發給的旁聽證進入法庭就座。旁聽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不準攜帶武器和其他危險物品入庭;

二、不準記錄、錄音、錄相和攝影;

三、不準進入審判區;

四、不準發言提問、遞條子;

五、不準鼓掌、喧譁、吵鬧、喊口號和其他有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經特別法庭允許採訪的記者,憑特別法庭發給的採訪證進入法庭,可以記錄、錄相和攝影,經特別法庭允許的可以錄音。

第五條 對於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庭長、審判長和值庭人員、司法警察應當勸告制止;不聽勸告制止的,經庭長或審判長決定,責令退出法庭;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規則規範了接著開始的審判活動,江青就因為不遵守法庭規則,呼喊口號,擾亂法庭,曾被責令押出法庭。

書記員宣讀完法庭規則後,請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入庭。他們入庭就座後,書記員郭志文向庭長報告:“特別檢察廳廳長、副廳長、檢察員現已到庭支援公訴。本案辯護人已到庭。本案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現已傳喚到法庭候審室候審。”

下午3時整,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宣佈開庭。這時全場1200人的目光全部集中到了審判臺,接著江華庭長宣告傳被告人到庭,第一個是“傳被告人王洪文到庭”。書記員將提押票交給值庭法警,值庭法警持提押票到法庭候審室把被告人王洪文從右側中門,穿過中間過道進入法庭,帶到被告席站立。第二個被帶上法庭的是姚文元。但是,他們在法庭上的站位並不是按到庭的先後為序,10格被告席也沒有編號,可能一切安排都是出於有利審判工作順利進行的目的。王洪文站在左起第三位,姚文元站在右起第一位。依次被傳到庭的是江騰蛟,站在右起第二位、邱會作站在右起第三位、吳法憲站在右起第四位、黃永勝站在左起第五位、陳伯達站在左起第四位、李作鵬站在左起第二位、張春橋站在左起第一位,最後一個被傳到庭的是江青,站在右起第五位,她的左邊是黃永勝,右邊是吳法憲。依次從左到右是:張春橋、李作鵬、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江青、吳法憲、邱會作、江騰蛟、姚文元。在每個被告席前都安有耳機可供被告人使用,陳伯達、李作鵬被傳到庭後,江華庭長就命他們坐下,因為他們正住院治療,經醫院批准才來接受審判的。當10名被告陸續被傳站到被告席以後,江華庭長叫被告人都坐下。然後宣佈:“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今天下午3時對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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