澤東的晚年錯誤劃開了。”“起訴書不涉及路線問題,工作上的錯誤,包括黨紀、軍紀、政紀都不涉及。這次審判只審罪行。”
早期對林、江集團案的審查活動(3)
對於幾個具體問題,彭真也談了自己的意見:什麼時候審?是等《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出臺前審?還是出臺後審?他主張先審。怎麼個審法?他主張“兩個集團”一案起訴,分庭審理。理由是“這兩個集團沒法分開”。而黃、吳、李、邱、江的情況又有所不同,他們同江青不一樣,歷史上還做過一點好事,打過仗,由軍人組成的第二審判庭會審。在審判時間上,彭真提出“9、10月份開庭”。這時,鄧小平拿起起訴書說:“這個起訴書可以用了。”
華國鋒只簡單地說了幾句:“還是一案起訴好。”“兩個集團互相勾結犯罪。”“10月初就審吧,不要再拖了!”“外國人不要參加。”
接著鄧小平說:“起訴書的內容不能涉及毛主席、周總理的錯誤,這一點要特別慎重。”至於是先搞決議,還是先審判,他果斷地表示:“先審。”以什麼形式審判,他提出“成立特別法庭,一審終審”。這些建議基本上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採納。
9月22日,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偵查預審終結,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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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檢察廳和特別法庭的成立(1)
1980年9月27日在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黃火青檢察長作《關於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查情況的報告》。他說:“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件,已經公安部偵查終結,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準備提起公訴。”接著他彙報了有關情況並提出成立特別法庭和特別檢察廳的建議:
一、中共中央對林彪、‘四人幫’案件處理是嚴肅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實事求是,證據確鑿,以被告犯罪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中共中央三中全會的決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了對林彪、‘四人幫’案件審理領導小組,做了大量的工作。審查結果證明,林彪、江青一夥觸犯了刑律,應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部於今年4月下旬對林彪、江青一夥在押案犯,開始進行偵查預審。因為這是一個特別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員,自始至終參加、監督了偵查預審過程。現在公安部對全案已經偵查終結,並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到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了材料、證據,訊問了被告,大量事實證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罪行嚴重,證據確鑿,準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是相互勾結,相互利用的,他們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動,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動。‘文化大革命’的前五年他們勾結在一起狼狽為奸,進行篡黨奪權、禍國殃民的罪惡活動,犯罪活動是糾纏在一起,分不開的。……因此,這次決定對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作為一案起訴。
這次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提起公訴的是10名主犯。他們是: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訴。
這次準備對他們起訴四項罪狀,一是煽動、策劃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二是誣陷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篡黨奪權;三是迫害鎮壓廣大幹部和群眾,實行法西斯專政;四是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叛亂。總起來說是篡黨篡國,禍國殃民。……
除上述10名主犯外,其他案犯,將根據不同情況,另行審訊和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提起公訴。
三、在偵查預審和檢察的過程中,我們進行了充分的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辦事。對林彪、江青一夥的訴罪,我們依據的是經過檢驗的原始書證材料和原始物證,如檔案、信件、日記、筆記、講話記錄和錄音等。從大量的罪證材料看,林彪、江青一夥罪惡累累,罪責難逃!
四、準備提起公訴的是林彪、江青一夥觸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錯誤,包括路線錯誤。……
五、鑑於林彪、江青一夥的犯罪,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