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5月,姚文元在濟南參與支援王效禹製造武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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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6)
1976年,姚文元夥同江青、張春橋、王洪文在全國製造新的###。同年1月至9月,姚文元指使魯瑛派人到國務院一些部門和一些省,按照他們的意圖編造材料,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1976年3月至5月,姚文元捏造罪名,誣陷南京、北京等地悼念周恩來總理的群眾是“反革命”,誣陷鄧小平是天安門廣場“反革命政治事件的總後臺”,煽動鎮壓迫害廣大幹部和群眾。
被告姚文元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02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4。 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王洪文積極參與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966年12月28日,王洪文參與制造了上海康平路武鬥事件,打傷91人。1967年8月4日,王洪文組織、指揮了圍攻上海柴油機廠的武鬥,關押和傷殘650人。
1976年,王洪文夥同江青、張春橋、姚文元在全國製造新的###。王洪文指使魯瑛派人到一些省,按照他們的意圖編造誣陷重新出來工作的領導幹部的材料。
王洪文夥同張春橋,以上海為基地,建立由他們直接控制的“民兵武裝”,多次指示馬天水、徐景賢、王秀珍加緊發展“民兵武裝”,策動上海武裝叛亂。
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93條策動武裝叛亂罪,第101條反革命傷人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5。 被告人陳伯達,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陳伯達積極參與林彪、江青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陳伯達控制宣傳輿論工具,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1966年提出“橫掃一切牛鬼蛇神”等口號,煽動對廣大幹部和群眾的迫害鎮壓。
1967年7月,陳伯達夥同江青、康生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1966年年底至1968年,陳伯達多次誣陷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是“現行反革命”、“叛徒”、“內奸”,並決定對他進行人身摧殘。
1967年12月,陳伯達在唐山說:中共冀東地區組織“可能是國共合作的黨,實際上可能是國民黨在這裡起作用,叛徒在這裡起作用”。由於陳伯達的煽動,使冀東冤案造成嚴重的後果,大批幹部和群眾受到迫害。
被告人陳伯達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政府罪,第102條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第138條誣告陷害罪。
6。 被告人黃永勝,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集團案的主犯。黃永勝積極參與林彪奪取最高權力的活動。
1970年11月3日,黃永勝同意彭德懷專案組提出要“撤銷彭德懷黨內外一切職務,永遠開除黨籍,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公民權利”的意見,對彭德懷進行迫害。
1967年6月,黃永勝批准廣州市公安局軍管會負責人報送的《關於揪叛徒調查工作的請示》及所附的“第一號調查方案”,陰謀陷害葉劍英為“叛徒”。1968年6月,黃永勝把誣陷葉劍英“密謀發動反革命政變”的材料交給葉群。
1968年,黃永勝夥同吳法憲捏造事實,誣陷羅瑞卿是“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黃永勝還誣陷總參謀部的領導幹部。同年12月,黃永勝誣衊總政治部“招降納叛”,積極參與林彪“砸爛總政”的犯罪活動。
1967年10月至1968年3月,黃永勝提出審查中共“廣東地下黨”,決定對廣州部隊副司令員文年生等人進行“審查”,製造了“廣東地下黨”和廣州部隊“反革命集團”兩個冤案,致使大批幹部和群眾遭到誣陷迫害,副省長林鏘雲和文年生被迫害致死。
1971年9月6日,黃永勝向林彪密報了毛澤東主席察覺林彪在密謀奪權的談話,致使林彪下決心採取行動謀殺毛澤東主席,發動武裝政變。
宣判(7)
被告人黃永勝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8條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第92條陰謀顛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