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部分(1 / 4)

庭作證。阿甲說:“江青為什麼要把我打成反革命呢?江青為了篡黨奪權的需要,除了謀害一大批文藝幹部外,對我來說還有一個《紅燈記》的問題。江青以提倡京劇改革為名,剝奪了廣大戲曲工作者的勞動成果,據為己有,用以欺世盜名。作為她篡黨奪權的政治資本,我和京劇院全體同志改編和演出的《紅燈記》,江青當然不肯放過。”

阿甲退庭後,法庭又對江青、康生一夥誣陷迫害了一些地方的、中央的部級領導人,如安徽的黃岩、陝西的李起明、煤炭部部長張霖之等事實進行調查。江青的回答是“不記得了”。

法庭投影1967年1月張霖之被批鬥的現場照片(張霖之脖上掛著牌子寫著“彭真死黨張霖之”,給張霖之戴的鐵帽子重60斤)和張霖之屍體檢驗照片(背部傷30處,頭部有創傷一處深至骨膜)。法庭通知原煤炭部機關黨委副書記楊克出庭作證。楊克說,彭真主持煤炭部工作時,張霖之與彭真有過工作接觸,此外沒有其他關係。

最後,檢察員江文發言:法庭調查證明,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江青出於篡黨奪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目的,始終把矛頭對著我們的國家領導人以及各級領導幹部,犯下極其嚴重的罪行,同時指出江青在法庭上攻擊特別檢察廳廳長,是一種新的犯罪行為,提請法庭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宣佈,法庭調查完畢,法警帶江青出法庭後,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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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江青第七次開庭 法庭辯論(一)(1)

1980年12月24日上午9時至11時38分,第一審判庭對江青開庭進行法庭辯論。

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副庭長兼第一審判庭審判長曾漢周和17名審判員出庭。審判長曾漢周主持法庭辯論。

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和5名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

審判長曾漢周宣佈: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指控被告人江青的犯罪事實,本庭於11月26日、12月3日、5日、9日、12日和23日上午,先後6次開庭,已經調查完畢。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檢察員江文起立發言,揭露江青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篡黨奪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罪行,經過6次法庭調查,對被告人進行審問,出示和宣讀證據、證言,聽取證人出庭作證,播放了江青的講話錄音,完全證實了對江青反革命罪行的控告。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主犯,是“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頭子……她犯下的罪行是十分嚴重的。她的主要罪行是:第一,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製造了全國最大的冤案。江青硬把逼出來的假供當成定案的依據,結果造成了全國在“文化大革命”中最大的冤案。劉少奇終於被迫害致死。第二,江青肆意點名誣陷大批黨政軍領導幹部和群眾。至於江青個人究竟點了多少名,誣陷了多少人,這個數字現在是很難統計的。凡是被她點名誣陷的人,絕大多數都遭受了各種迫害。有的被整病了,有的被整傷了,有的被整殘廢了,有的被整死了,弄得家破人亡。第三,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勾結林彪進行了大量的反革命活動。第四,大量事實證明,在林彪反革命集團被粉碎以後,以江青為首的“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繼承了林彪的衣缽,繼續進行篡黨篡國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的反革命勾當……江青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2條、第98條、第144條,構成了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非法拘禁罪、誣告陷害罪、刑訊逼供罪、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罪,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應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3條從重判處。

江文還指控江青在法庭上拒不認罪,公然繼續誣衊國家領導人,攻擊誣衊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員,擾亂法庭秩序,繼續犯罪。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的規定,宣佈被告人江青有陳述和辯護的權利,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江青在辯護髮言中,對起訴書指控她的罪行,沒有做什麼辯護,而是利用辯護的機會,繼續攻擊國家領導人,說對她搞突然襲擊。還說:“你們逮捕審判我就是醜化毛澤東主席,醜化億萬人民。”“你們審判我就會使‘文化大革命’中的‘紅衛兵’和‘紅小兵’抬不起頭來。”

審判員打斷她的發言說:“我們是代表人民審判你的。”江青立即反唇相譏:“你代表人民,你知道什麼是人民?你還是戴上假面具吧!不然,太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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