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的決定,” 具體內容如下:
(一)“事事取得人心”。要求行政人員“父母其心,公僕其身”。鑑於當時已失掉人心,閻錫山讓縣長“把做繼母的假愛民”,變成“親父母的真愛民”,以“收復民心”。
(二)“實行說服行政”。公務員和政治工作人員應講求說服技術,“耐心聽人民的反應,知道不服所在,始能說服”。
(三)“實行強民政治”。要強民就應“組訓民眾,盤查行人”。同時,“要減少怨聲,先要耐得住怨聲,計劃周到,說服人民怨環境,不怨政治,並且要做到不忍怨政治”。
(四)“整理地方武力”。由於“地方政權被不良軍隊摧毀縣份很多,應當努力整理,健全自身”。
(五)“儘量消除摩擦”。由於認識不同,許可權不清,往往會出現摩擦,因而應確定同一目標、路線和方法,方能統一認識,“再明確規定許可權,摩擦就能消除。”
(六)“嚴格執行紀律”。“政治是生存在紀律中,無紀律則不成政治,下級必須遵守紀律,上級務必嚴格執行紀律”。
(七)“按期實行考核”。在抗敵行政中,應“下邊常報告,上邊常派人視察,實行考核,評定成績,推動工作”。
(八)“保障人民權利”。保障人民權利也必須掌握必要的“技術”,即“能在人民面前抱歉,甚至與人民痛哭一場,更能得到人民的同情。”
(九)“爭取漢奸反正”。他認為“漢奸真實者少,被迫者多,應當盡力爭取。……我們萬不可拿少年氣盛得意苛刻的態度,侮辱羅織的方法處理漢奸,使人本非漢奸而被迫成漢奸,原是假漢奸而迫成真漢奸。”
(十)“普及革命教育”。要壯大民族革命同志會的組織,既要“普及民族革命教育建立中心思想”,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