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執行了三年之後,到了洪武九年,朱元璋認為律條仍有擬議未妥之處,於是又命胡惟庸、汪廣等大臣詳加考訂,又再修正了十三條,以後且又多次修改刪定,成為三十卷,四百六十條,終於在洪武三十年正式頒佈,下旨全國一致奉行。
在大明律尚未完整制定之前,洪武元年曾頒行大明令——據明史記載,大明令的頒行,是凡不載於大明律而具於大明令者,計司得撥以為證,請於上而發行之。這一段可見之於明史卷九十三,由此可見大明令是過渡期的一種法令,補大明律的不足之處。
除了律、令之外,明代的刑律尚有誥及榜文兩種。
洪武十八年,朝廷頒行“大誥”,最初只有七十四條,到了翌年五月,朝廷又頒下“大誥續編”共達八十七條。
過了一年之後,在洪武二十年二月中又頒行了“大誥三編”,共有四十三條;翌年,朝廷又頒佈“大誥武臣四編”,共有二百三十六條之多。
這大誥是彙集了朱元璋審訊和判決官員和民眾的犯罪案例,可說是一種判例,也可說是一種獨特的法典。
它的作用,第一是供官吏在實際判案中參考,加強對大明律的補充及不足之處;第二是以大誥之判例,認識人民,讓人民知道戒律之所限,不敢輕易犯觸刑憲律法。
當頒行之際,明太祖不但詔令各地的學官和官民之家傳授推行,並且規定在科舉考試中,只要能記住大誥一編、兩編或全部記住者,都可受賞。
為了大誥的推行順利,甚至還規定一切官民諸類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笤、杖、、流罪名,各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
由於大誥可充當量刑輕重的工具,所以當時天下各處有講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幾達二十萬人之眾,這些都見於“明史”卷九十三中的“刑法”之內。
除了大誥之外,明太祖尚制定了一些榜文,下令各部衙門懸掛遵守,在正德年問,單就南京刑部所懸掛的洪武榜文,有刑部十九榜、都察院十榜、前軍都督府十榜、戶部二榜、兵部五榜、吏部一榜、工部五榜、禮部七榜,共達五十榜之多。
這些榜文是為了強調官吏和人民的職